台湾高雄一名郑姓男子发现张姓女友在林姓室友房里,误认张女、林男刚“办完事”,将张女拉回房内二度痛殴,最后导致张女伤重致死,结果解剖时,张女下体并无DNA反应,她生前并没有与林男发生关系,高雄高分院审理后,依伤害致死罪判郑男9年徒刑。
根据联合新闻网的报导,判决指出,郑男和张姓女友同居,林男则和两人同住在一起,前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郑男发现张女出现在林男房间,怀疑两人有奸情,突然朝林男挥拳痛殴,并将张女拉回房间,拿球棒暴打。
后来张女逃离住处,但因疼痛难耐,只能蹲坐住家附近巷口,正巧当时有员警巡逻经过,经过盘查才发现张女遭男友痛殴,两名警员担心张女再发生意外,陪同张女回家拿取个人物品,还再三告诫郑男不能再动手。
没料原以为逃离魔爪,但张女又突然自行返家,郑男见张女回家,又拿球棒继续痛殴女友,直到27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张女反锁在房间,请来锁匠开门张女已倒在屋内,送医后不治。
检警调查时,发现张女全身有43处钝力伤,头部还有3处伤口,解剖确认是身体受重伤导致横纹肌溶解症,因大量出血及致死。
据报导,法医当时还采集张女下体,发现并没有其他人DNA反应,张女生前并没有如郑男怀疑的出轨,检方侦结,依杀人罪将郑男起诉。
桥头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郑男未针对张女要害攻击,张女伤势多为钝伤且没有骨折,第一次遭打后还能离开住处,且郑男右手截肢,只能以左手商人,攻击力道仍受限制,未达致命程度。
据报导,桥院法官认定张女死亡是遭郑男殴打后,产生横纹肌溶解症、脑部轴突损伤等症状,主观上郑男虽无杀人故意,但对于被害人死亡成立“有认识过失”,且郑男主动向员警坦承是他动手,符合自首减刑要件,依伤害致死判刑6年。
检方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轻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时,合议庭根据张女伤势,认为她头部器官、组织没有大量出血,且下手力道不大,伤势多集中在四肢、臀部,没有造成张女骨折,考量受伤部位、力道轻重及伤势等,郑男应没有杀人犯意。
合议庭综合事证后,认为郑男自首减刑幅度只能给予较小幅度的减让,另张女所受第一次伤害及第二次伤害致死部分,应分论并罚,伤害罪郑男判刑1年,伤害致死部分则从重改判8年6月,合并执行9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