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9日讯)陈柏谚杀害马来西亚蔡姓女大生,高院更一审认定陈柏谚符合自首,予以减轻其刑,撤销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8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检察官上诉,全案定谳。
根据中央社报导,最高法院今天指出,原判决已详述警方当时抵达陈柏谚租屋处时,仅知他有意寻短,尚不知其犯行及蔡女已死亡,陈柏谚主动向警方坦承犯行,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最高法院表示,原判决认为陈柏谚自首,已避免侦查资源徒耗与株连无辜,且审理期间仍坦承因争执行凶,难谓迫于情势而自首或全无悔意。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决依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审酌陈柏谚因金钱纠纷行凶、非预谋犯案,也未以凌虐手段增添蔡女痛苦,难认为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情形,已无从科处极刑,量刑也无违罪刑相当原则;检察官上诉主张应判处极刑,非合法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全案确定。
全案起于,陈柏谚民国111年4月透过IG(Instagram)联系蔡姓女大学生,但2人无密集往来;陈柏谚同年10月3日联系蔡女后,有较频繁对话交流,并相约于同年10月7日见面用餐,之后多次出入蔡女于台北市士林区的租屋处。
根据报导,陈柏谚于111年10月13日向蔡女索讨新台币9万馀元(约1万2900令吉)遭拒,徒手掐住蔡女颈部,并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导致窒息死亡。陈柏谚行凶后返回自己位于新北市莺歌区租屋处企图寻短,在警消救护期间脱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依杀人罪判处陈柏谚无期徒刑;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定陈柏谚行为符合自首,但考量本案情节,不予减轻其刑,仍维持无期徒刑判决。经上诉,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认为,陈柏谚为自首,予以减刑,考量本案情节,罪责应未达最严重犯罪程度,审酌其智识程度、犯后有后悔态度、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状,据此撤销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18年10月。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