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一名37岁李姓女子早前在公众地方裸露身体,并由38岁张姓男子拍摄猥亵照片,因犯公然猥亵罪移送台中地检署侦办。检方近日裁定对两人缓起诉(延迟起诉,期间表现良好即可勾消罪名),惟张男、李女分别须向公库支付2万及1万元新台币(约2800及1400令吉)。
缓起诉书指,李女与任职厨师的张男于今年7月22日晚上9时许,到IKEA台中店犯案:李女在店内脱下衣服,由张男拍摄裸露下体、胸部、臀部等猥亵照片,随后张贴到社交网站,并加注诸多色情猥亵字词。
检方认为李女公然裸露,触犯刑法的公然猥亵罪;张男则触犯意图供人观览而公然猥亵罪,以及散布猥亵物罪。
两人到案后坦承犯案,张男供称并未有收受任何钱财拍照;李女则表示因“想出名”而自愿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