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民、街友、无家可归者、流浪汉、露宿者,或者是在古代因战乱流离失所、到处流浪的流氓——从古至今,这些名词都用来指那些因个人或社会因素而被逼流落街头或公共场所栖宿的边缘人。就算是再繁华不过的吉隆坡市中心,例如苏丹街或秋杰巴刹也不难发现游民在捷运站外,便利店前或天桥底下露宿街头的身影。究竟我国政府,国人及公共体制如何看待这项虽冷门却相当重要的社会问题呢?
处理流浪汉法令落后
根据吉隆坡市政厅的数据,2016年在首都流浪的游民大概是介于1600至200人之间。相比于2014年的900位,可见游民在首都的数量有显著增长。可惜,政府的游民政策依然停留或仿效英殖民时代处理非法流浪汉的手法,例如我国现今仅有1977贫困人士法令(Destitute PersonsAct 1977,DPA)。
这法令的前身是英殖民政府用以驱赶或逮捕穷人和流浪者而拟定和援引的条例。DPA对贫困者的定义为“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乞讨,过程中对周遭人造成困扰或滋事打扰该地;或任何在公共场合徘徊,没有固定的居家或工作收入的闲人”。由于其他法令没有对游民有明确的定义,DPA就自然成为我国“管制”游民的特有法令。
往往政府援引DPA是以执法人员的角度去隔离或驱赶贫困者或游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游民出现在公共场合和避免游民对周边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而不是以解决游民无房屋无收入的社会问题为大前提。
说白一点,DPA最大的功能其实就是让执法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城市不会面临被过多游民占据的窘境,以致城市形象败坏倒退。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执法人员在2017年6月和7月之间对游民展开的大逮捕行动,原因正是在同年8月举行东南亚运动会的东道主城市就是吉隆坡。
刑事定罪无助改善
在DPA加持下,相关执法人员有权扣留符合DPA定义的游民,然后交由法官定夺。法官一旦裁定被捕者是游民,游民就会被强制送往福利院,最长为期3年。游民从被扣留到被放置在福利中心期间都无权向当权者发言抗议或为自己辩护。这种漠视基本人权的法令好比已被废除的内安法令或现有的国安法。
游民或贫困者在DPA下固然无罪,但失去了自由与强行送往福利院的待遇就如在监狱的囚犯,根本无异。再者,这些游民一旦拒绝被强行逮捕,又或者尝试逃离福利院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某些有固定工作的游民就曾述说,拒绝被逮捕是因为一旦进了福利中心,他们连唯一的就业机会也一并消失。
某些游民还因为惧怕被逮捕而选择放弃领取由政府监管的食物银行所提供的粮食。可见,刑事定罪游民不但解决不了游民问题的根源(无房、贫困,精神状态),反观它只会加剧国人对游民的偏见和歧视。
游民的去留和福利院皆由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属下的社会福利部托管。游民福利院大致上可分为两类:Desa BinaDiri(DBD)和Rumah Ehsan或Rumah SeriKenangan(RE)。前者是收留年纪18-59岁的游民,而后者则是照顾60岁以上。2011年的社会福利数据也显示在DBD的游民有44%患有心理问题和16%是残障人士。这些个人因素很有可能就是导致游民无家可归的原因。但大多数的游民福利院除了提供一处住所和普通设施之外,完全没从问题根源对症下药。
从房屋政策下手
归根究底,游民的住宿问题还是离不开廉价房屋和可负担房屋短缺以及价格过高的问题。政府若有意要解决国人无家可归的悲剧,理应干预房屋市场和避免房地产商圈地后垄断房屋市场。
在北欧,芬兰是唯一在全欧洲游民减少的国家,而芬兰的相对政策就是从政府拨款以无条件方式提供公共住处给游民。芬兰的游民除了拥有一间住所之外,政府另外提供的服务协助游民例如心理辅导、金融谘询和房屋顾问的援助。有别于他国,芬兰的政策是先让游民有一个住处,随后游民衍生的社会问题就能因游民得到了住所,同时经济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后迎刃而解。
同理,我国政府可借鉴芬兰的房屋优先(Housing First)政策为游民提供房屋,而不是坚持施行具有歧视和以驱赶扫荡游民为主的福利院。最重要的还是我国需废除DPA,并认知驱赶、逮捕,定罪无助于解决游民问题。
一个注重人权的国度不应求捷径解决问题而践踏游民应有的人权和基本尊重。最后,游民所求无非是一所容得下他的住处,好让他们的人生可以有重来的机会!我国政府应顾及游民对房屋的渴望和需求,并反思DPA对游民所带来的伤害,最后才能有效地解决游民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