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一名华裔建筑公司董事被控于2013年至2017年洗黑钱和失信900万令吉款项,但由于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因此吉隆坡地庭今天宣判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刘国伦(译音,80岁)被控于2013 年 12 月 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将丰隆银行固定储蓄账户中的915万5644令吉,通过34笔转账交易存入同一家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法,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 4(1)(b)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5年监禁和最低500万令吉罚款。
第二项控状,刘国伦被控于2013年8月27日至9月3日期间,在新街场失信4张总值760万8167令吉支票,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一旦罪成,监禁期限为2年至20年,并处以鞭刑和罚款。
法官莎峇丽雅宣读判词时表示,法庭在在审查证人的证词和提交的文件证据后,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失信和涉及洗黑钱活动。
她说,由于这笔钱存入被告和另一位名为刘敦泰(译音)的联名账户,而控方始终无法联络上这名证人,导致一些重要证据无法得到证实。
“法庭认为控方的调查不完整,导致许多重要信息没有得到证实,造成被告无法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接受审判。”
莎峇丽雅指出,法庭也同意被告律师的论点,即控方提出的指控有缺陷且无效,因此裁定刘国伦的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且无需再为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