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銮27日讯)39岁男子强奸亲人的7岁女儿,受害女童因下体流血向母亲申诉而揭发此案,男子今日在居銮地庭面控,被告俯首认罪,被判监禁18年及6下鞭刑,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5月14日下午3时30分,在新邦令金一甘榜住家内,强奸7岁女童,该女童为其亲人的孩子,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可判处监禁不少于10年及不超过30年,以及鞭刑。
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在聆听完控状后,俯首认罪,同时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道歉,希望法庭能减刑。
此案主控官为法拉纳比哈副检察司表示,女童因为下体受伤流血,向母亲申诉后揭发被强奸,法庭应该处以重刑,以彰显政府及法庭严正看待强奸儿童罪案,借此教育社会大众。
法官慕吉沙鲁吉随后判处被告坐牢18年和鞭笞6下,刑期从被捕日(本月15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