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6日讯) 金正男命案高庭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指出,恶作剧的定义是所有人,无论是被恶搞或进行恶作剧的人士,最终会笑著收场,但闭路电视片段,却丝毫没有搞笑元素。
他以外国恶作剧节目为例,一般上,拍摄者会在开场前自我介绍,并介绍隐藏镜头的位置,而恶作剧的结局是所有人都会快心一笑,包括被作弄的对象,但闭路电视片段,却无法彰显任何搞笑元素。
“因此,被告指这是一场恶作剧节目的拍摄,与证据不一致。”
此外,阿兹米阿里芬认为,两名女被告和4名朝鲜籍在逃嫌犯是有共同意图致死金正男。
“他们必须出现在案发现场,预先彩排及计划,若没有真正身处现场,要怎么完成行动?”
他宣读判词时指出,本案查案官旺阿兹鲁助理警监供证时说,西蒂艾莎和仓先生在案发前有交谈,而其代表律师也表示,除了仓先生,没有证据显示,西蒂艾莎认识其他3名嫌犯,也不认识段悌香。
他表示,段悌香的代表律师也指,她没有和仓先生及詹姆士会面,但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这4名嫌犯在案发当天都出现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
“这足以证明,他们在此案扮演关键角色,不仅是一名旁观者。虽然他们没有举手指挥,但却是主导此案的人。”
“虽然他们并非集体行动,但他们在案发后改头换面,在案发后3小时内就离开我国,这证明他们有共同意图致死死者。”
同时,阿兹米阿里芬认为,两名被告是有意图致死金正男,之所以瞄准死者的眼部,是因为眼睛是毒剂最快渗透体内的器官。
他指出,比起手部,眼睛是个最佳的接触点,足以让人在1小时半内死亡。
他说,两名被告事后快速到厕所洗手,虽然没有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西蒂艾莎进入厕所,但可以看到她在机场2楼厕所外徘徊;至于段悌香则在2楼厕所待上一分钟多的时间。
“如此‘紧张’的行为,是要洗掉手上的毒剂,避免毒剂渗入体内。”
另外,阿兹米阿里芬指出,虽然控状中没有阐明4名逃逸嫌犯的身份,但查案官在供证时已经公开他们的身份,因而驳回辩方对此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