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丁宜9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透露,内阁已同意修正联邦宪法第12(4)条文(18岁以下者的宗教将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中的“父母”字眼,能有更明确的定义。
她说,鉴于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早前指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一些不明确性,继而提出修正该条文的建议。
“根据总检察长指出,父母(parent)这个字眼可以解读为父亲或母亲;然而,也有律师说,它的意思是父母双方。”
阿莎丽娜也是边佳兰国会议员,今日在本纳哇镇(BandarPenawar)大礼堂为一项妇女与儿童权利座谈会主持推介后,接受媒体询及玻璃市州议会昨日通过一项伊斯兰行政法案的修正,允许父母其中一方可以决定子女改教的问题,作出回应时,这么透露。
在一票弃权、一票反对下,玻璃市州议会昨日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玻璃市),包括修正117(b)条文,把原本的“父亲和母亲”(ibudanbapa)字眼改作“父亲或母亲”(ibuataubapa),意即未满18岁者若改信伊斯兰只需父亲或母亲单方面同意就可以改教。
字眼诠释引争论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18岁以下者的宗教将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对于父母的字眼的诠释之前也引起争论,律师公会坚持根据该条文、在与第160条文同读下,宪法所述的“父母”字眼,应指父母两人,而非父母其中一人,除非父母只有一人健在,才由一人来决定。
针对子女改教争议,政府在11月也提呈了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在该修正案中禁止已改教配偶单方面为子女改教。
该修正案第88A(1)条文阐明,任何一方若是改信伊斯兰教,其子女不得随之改教,除非取得父母双方的批准,而子女在年满18岁时可自由选择宗教。
第88A(2)则阐明,如果配偶双方在民事婚姻时信仰不同宗教,其中一方改教后,其子女可自由选择信仰原有的任何一种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