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丁宜9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稍后指出,玻璃市州议会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属于州政府权限,然而联邦宪法已经阐明,任何抵触联邦宪法的州法令,将以联邦宪法为准。
她表示,中央政府早前已针对子女改教争议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此举应该被正面看待。
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下,禁止已改教配偶单方面为子女改教。
阿莎丽娜今日发表文告,作出上述表示。
她强调。一旦上述修正案通过成为联邦法令,在联邦宪法75条文下阐明,任何州法令一旦抵触联邦法令,以联邦法令为主。
“目前有3个州属即雪州、槟州及登嘉楼阐明只有获得双方父母同意,才能为孩子改教。”
她表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修正案也需要修订宪法12(4)条文,将条文中父母的字眼(parent)修改成(parents),针对此字眼,之前无论在学术界或司法界都已出现许多争论。
“政府将针对父母为子女改教争议寻求完善的解决方案,也会考量各方的意见与回馈。希望各界可客观看待此修正案,避免政治化此课题,或在未了解事件全貌前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