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巫统宣传主任丹斯里安努亚慕沙指出,国阵迄今未对强化伊斯兰刑事法惩罚的私人法案达致正式立场,巫统放行目的是让各方有机会辩论该法案;他也列出10道“常见问答”,逐一解释伊刑法引发的混淆。
巫统放行让强化伊刑法惩罚的私人法案进入下议院辩论阶段引起举国哗然,国阵成员党都站出来反对。不过,他说:“当马江国会议员哈迪阿旺提呈这项修正法案时,所有国会议员都可以辩论,也可以作出一个立场,看是要支持还是要反对。”
他指出,接下来这项法案将在10月的国会会议,按照程序进行辩论和表决。这项修正案只是加强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并非像外界说的,要制定新的法令。
安努亚慕沙今日发文告表示,该项修正与伊斯兰法庭的刑罚有关,最后一次修正是1984年,即32年前的事情。“一些单位认为,现有的刑罚已经不适合,有者甚至认为已经和伊斯兰教不同步。”
目前伊斯兰法庭可下判的最高刑罚,分别是最多鞭笞6下、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以及最高3年的监禁。这这项法案仅涉及我国的伊斯兰教徒,不会用在非伊斯兰教徒身上。
需各州同意使用
他说:“这项法案涉及到联邦的法令,此外也需要各州同意使用,因为宗教事务(伊斯兰法庭)在州元首和苏丹的权限范围底下。”
他强调,哈迪阿旺提呈的法案,与早前在吉兰丹州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没有任何关系。
他认为,任何人表达意见观点前,事先应该了解事情的真相,不要太过狂热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
这是哈迪上周四提呈私人法案,巫统首次针对《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刑事权限)法令》作出详细解释的巫统领袖。他也列出外界对这项修正法案的10大误解。
伊刑法疑虑 巫统10项解答
1. 问:为何要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刑事权限)法令》?
答:建议修改这项法案,是为了加强伊斯兰法庭可以下判的刑罚。该法庭目前受限,只能判处最高3年的监禁、最高5000令吉罚款、和6下鞭刑。最后一次修改是1984年,当时的伊斯兰法庭只能判决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1000令吉的罚款。
现有的刑罚已经不合时宜,完全不能达到让罪犯感到恐惧;建议的修改只是加强伊斯兰法庭可以判决的最高刑罚,除了死刑。至于罚款、监禁和鞭刑的数目,还需交由各州议会去决定。
2. 问:100下鞭刑是不是太过分了?
答:伊斯兰教法的鞭刑和民事鞭刑是相差甚远。伊斯兰鞭刑的条件是不能伤害到(犯人),鞭刑的方法犹如把书放在腋窝下,而在鞭刑时书本也不能掉落。伊斯兰鞭刑的100下和民事法庭的1下鞭刑是截然不同的,后者的1下鞭刑将令犯人受伤。
3. 问:《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刑事权限)法令》将对非穆斯林构成间接影响?
答:非伊斯兰教徒不可能在伊斯兰法庭受审,因为联邦宪法规定,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只是在伊斯兰教徒身上,这项法令也阐明了唯有穆斯林能在伊斯兰法庭受审和被下判。
4. 问:《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刑事权限)法令》是以走后门的方式落实伊斯兰刑事法?
答:这个法令和伊刑法完全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伊刑法和联邦宪法是息息相关的。例如,要在大马落实伊刑法,《联邦宪法》有数个部分要做3项修宪,并非单单修改伊斯兰法庭法令。
5. 问:如何修改《联邦宪法》?
答:要修宪必须获得国会2/3议员支持才能通过,也就是说222名国会议员当中,须有148人支持。可是目前的政治现实却是,结合巫统、伊党、公正党、诚信党、土保党和行动党的穆斯林议员只有135人,并不符合修宪要求。这也意味著非伊斯兰教徒也有权利和权力,让大马落实伊刑法。
6. 问:若在大马落实伊刑法,有什么重要的《联邦宪法》条文需修改?
答:宪法中至少有3个部分需要修改,即宪法第九附表的第二列表,增加伊斯兰法庭的权力。
(1)目前的刑事法包含了偷窃、抢劫、强奸、杀害、和对人造成伤害,都归纳在《刑事法典》内,而民事法庭、警察、监禁都属于联邦的权力。
(2)需获得国会会允许在联邦宪法第76A条款,让州可以修改和落实联邦权力底下的罪行法令。
(3)宪法第8条款需修改,以便大马不会发生歧视或不公平的事件,人民不会因为不同宗教而在不同法律制度下面对不公正。
7. 问:修改伊斯兰法庭令就能让混合式的伊刑法落实?
答:伊刑法涉及6种罪行的刑罚,即4种涉及个人的,如通奸、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人通奸、喝酒和脱教,另外2种则是涉及公众罪行如偷窃和打劫。
前4种罪行都是涉及个人行为,而各州已经有对付的法律,而伊斯兰法庭法令则是没有涵盖偷窃和打劫的罪行,因为这都属于《联邦宪法》权限,因此修法只是涉及,现有各州权力管辖底下的罪行。
8. 问:若伊刑法落实后,强奸案涉及伊斯兰教徒和非伊斯兰教徒的话,会造成不公平,因为前者会在伊斯兰法庭被罚,后者是在民事法庭?
答:强奸的罪行,不属于州法律权限范围,因为这是联邦的权限,这涉及到《刑事法典》或《刑事程序法典》。
9. 问:落实伊刑法会导致大马人面对两种法律,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款,即全民非服从同一套法律?
答:这个问题和伊斯兰法庭法令无关,因此该法令和伊刑法无关,也和联邦的刑事法典无关,没有抵触任何联邦宪法条款。
10. 问:为何不是政府提呈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
答:如果涉及到伊斯兰法庭的事情,政府受到程序和秩序的约束。目前主要议程是提升伊斯兰法庭,从原有的3个级别,提升至5个级别,与民事法庭的情况一样。
为此,部长必须觐见苏丹或马来统治者以获得允许,因为宗教事宜的权力在他们手上。目前有些州属还没同意此事,如果大家都同意了,在提呈到国会前,必须先提呈给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换言之,虽然伊斯兰法庭法令是联邦的法律,可是却和苏丹和元首的的权力有关。
部长们需要经过许多程序才能,同时也要说服非穆斯林的内阁成员。为了避免在修改时遇到太多障碍,若以个人动议方式提呈私人法案的步骤开始,程序就会变得更简单了。
如果国会下议院允许辩论的话,那是大部分人民的意愿,并非政府的个人意愿。
如此一来,不触碰到统治者的权力,因为任何最高刑罚的修改等,还是在州议会进行。
国阵政府受限于这些程序,但是伊党却不受限于这些程序,伊党也积极推动和有意家属该法案的提呈。
当马江国会议员提呈私人法案是,所有议员将能辩论和表达立场,支持或反对。我们同意放行,因为要让各方都有机会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