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以来,《2024年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Mufti Bill)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因素有两个,华社普遍忧虑的是第一点,也就是宗教司可以就涉及国家利益的伊斯兰事务下达裁决,并且宗教司享有免控权,只要秉持善意行使,便可免于任何民事与刑事诉讼。至于穆斯林社会也许更在意第二点,该法案明定宗教司(即mufti,又称穆夫提)必须是逊尼派成员,并将信仰规定为阿什尔里(Ash'ari)和马图里迪(Maturidi)神学以及沙斐仪(Shafi-i)法学派。
教令作为法律来源的背景
一个关键的概念必须厘清,伊斯兰法并非由统治者建立,而是由社会自行建立,穆夫提便是构建伊斯兰法的基础之一。穆夫提,或称宗教司发出教令(fatwa)对特定宗教或法律问题提出非强制性意见是伊斯兰教的法学传统,而这种意见的提供通常是基于宗教和法律学识的深入理解。
在前现代时期,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穆夫提的指导意见不仅帮助普通民众解决宗教和法律问题,也为伊斯兰法庭的裁决提供参考。考虑到其专业性和法律权威,这些参考常被法庭采纳,法官通常也不会因为自身的意见而驳回教令,因此对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未获得对其有利的教令前,人们一般不会将案件带上法庭。这一切使得教令成为了解释法律的核心内容,穆夫提成为法学知识的主要来源,许多穆夫提的教令后来被系统化、记录并形成了法学书籍,对伊斯兰法律的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绝大多数的法学著作并非由穆夫提所著,而是由伊斯兰法学家撰写,但他们也常常依据穆夫提提出的教令来思考。到后来,各个法学派逐渐发展,形成了如今所见的逊尼派四大法学派(什叶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这些法学派为穆夫提的裁决提供了宗教和法律基础,并决定了其教令的解释框架,例如,在马来西亚,沙斐仪派是主要的官方法学派,穆夫提在发布教令时通常遵循沙斐仪派的法律原则。
但是,经历过多年的发展以及现代社会的转型,即便在不少以穆斯林为主的国家,穆夫提的教令已不再成为法律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明文规定所谓的"伊斯兰事务",并将相关权力下放给州政府,而穆夫提便能够针对这些事务发布教令,规范穆斯林的行为,这些事务大多涉及婚姻、家庭法、遗产继承、非伊斯兰配偶等事宜,加之受限于《1965 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俗称355法案)等法规,穆夫提发布的教令仅在伊斯兰法庭中具有参考价值,且更多是专注于穆斯林的私人事务,更别提在公共事务中的有限影响。
然而,本次的修正案却指出穆夫提可以就"国家利益"提出教令,且教令对每个穆斯林都具有约束力,将原有的部分通融空间给抹去。这个定义并不明确的"国家利益"似乎与宪法明确规定的伊斯兰事务相悖,加上穆夫提将享有免控权,更具有与立法议员相提并论的象征意义。在理解了穆夫提的历史脉络后,我们也必须理解,所谓的伊斯兰化,其实是将国家交由乌拉玛(Ulama)治理,而穆夫提与乌拉玛本质上皆属于伊斯兰知识阶级,其知识背景皆固守《古兰经》的启示,如果我们允许穆夫提以官方支持的宗教立场介入更多公共事务会发生什么事情?扩大穆夫提的权力可能形成对世俗法律的冲撞,因此我们不能说这道修正案将"导致马来西亚成为伊斯兰国"只是杞人忧天。诚如拉蒂花(Latheefa Koya)所言:它将赋予政府通过穆夫提控制或监督本国穆斯林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的权力。
禁锢穆斯林的思想自由
前文我们曾提及,伊斯兰教迄今共有四大法学派,这四大法学派分别为哈乃斐派(Hanafi)、马立克派(Maliki)、罕百里派(Hanbali)和沙斐仪派,马来西亚长期以来独尊沙斐仪派,但也不排斥其他法学派,例如玻璃市的穆夫提便非独尊沙斐仪派的学者,只是当伊斯兰法庭需要引用其他法学派的看法时必须先获得各州苏丹首肯。在宪法上,我国从未规定何者为"真正的伊斯兰",何者为我国穆斯林必须信仰的伊斯兰神学和必须坚守的法学理论,允许了我国百花齐放的宗教观点,但这也被认为使得原教旨主义和较为排外、拒斥理性和哲学的萨拉菲派(Salafism)得以在我国落地生根。
捍卫这条修正案的其中一个立场,便是阿什尔里和马图里迪的神学学派注重理性与信仰的调和,可以此限制萨拉菲派的发展。在接受《古兰经》为最高原则之后,他们接受亚里士多德等希腊哲学思想,用于解释宗教信仰,而他们的开放包容的态度也使得他们在逊尼派中占据主流地位,即便今天的马来西亚也是以阿什尔里为主要神学。此外,他们是萨拉菲派等传统主义的宿敌,因为在伊斯兰的传统里,保守派始终认为引入理性和逻辑削弱了信仰的纯洁性,萨拉菲运动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yah),他正是提倡坚持理性和逻辑会削弱信仰,并且强力号召人们回归传统的关键人物。
马穆鲁克和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曾支持阿什尔里和马图里迪学派的宽容立场,以抑制极端主义思想的发展。相比之下,萨拉菲派等传统主义者因其对理性探讨的拒绝和极端教义而被视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来源。昌明政府也许正是借鉴于此,试图效仿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做法,以抑制极端思想的扩张。但是,无论沙斐仪法学派还是阿什尔里神学,都是本地穆斯林广泛接受的学派,从这个角度来看,昌明政府不过是将之系统化与制度化。
然而,我们真的需要官方去决定"什么是信仰"来捍卫社会和谐吗?以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原本对狗并不排斥的神学派成员被迫顺从和接受某个排斥狗的神学信仰,这是否剥夺了这个人在伊斯兰宗教底下的信仰自由?即便他根本不是政府所欲限制的原教旨主义者。我们是否能有更加温和的方式来应对原教旨主义,毕竟极端的定义将根据自身所持有的立场而定,在萨拉菲派眼中,也许能够接受以哲学思想来诠释《古兰经》已是一种极端。来日若极端势力取得政权,是否又可以改弦更张,另尊其他神学派?届时昌明政府的衮衮诸公又要如何反对?
总体而言,这项修正案一方面将加强穆夫提的权力,而另一方面又将限缩穆斯林的自由,无论华社抑或是马来社会都有权对此表达自己的担忧和立场,有太多太多的案例已经告诉我们,伊斯兰教法的扩权绝对不会只影响到穆斯林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