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力挺中庸运动的25名马来精英(G25)认为,我国不能推行伊斯兰刑事法,是因为我国还未达到推行伊刑法的先决条件,包括必须建设一个公正社会,即没有不平等现象或者是贫困。同时,伊斯兰刑事法已违反联邦宪法。
G25指出,自吉兰丹州政府于3月19日在州议会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二(2015年修订案》后,伊斯兰刑事法及医学专业获得广泛的辩论。
他们说,伊斯兰党以及丹州政府至今没有确定,推行伊刑法刑罚(鞭刑、断肢、丢石头)以及死刑的医学实践性。
“G25成员谈同卫生部总监吁请医生们遵守的希波克拉底氏誓言(医生道德的一段誓词),即医生是救治病人道德原则,医生不应为刑事犯进行断肢手术,因为这违反了医生的专业操守。
“执业医生在对他们(病人)做任何事情前,须事先谘询病人及取得他们的同意。”
G25指出,主要围绕在伊斯兰刑事法案的争议是,伊斯兰教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公正性。“试问当建议的伊斯兰刑事法,没有充分保障贫困者以及妇女时,平等以及公正在那里?”
文告说,指导每名医生行为的道德原则,与伊斯兰教所坚持的原则非常相似。
“因此穆斯林医生应该毫不犹豫地认为,断肢、丢石头以及死刑不单是违反了其职业道德原则,也违反了伊斯兰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