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副主簿官K.帕瓦尼为此案进行案件管理时,择订上述日期。丹州政府代表律师为拉哈育、国油代表律师为里斯瓦特星。承审法官为拿督罗斯奈尼。
联邦法院曾于今年7月2日裁决,此案无须传召任何证人出庭供证,因此依据2012年法庭条规第14A条文,案件需带返高庭完成法庭程序。
2010年8月30日,吉兰丹州政府起诉国油违反合约,要求国油依据合约中的开采石油规定,为在该州沿海所提炼的石油,要求赔款。
丹州政府指出,根据吉兰丹与国油在1975年5月9日签署的协议显示,国油必须从海域或岸外开采石油收入中缴付州政府5%税款。协议其中一项条文也说明,国油必须每年两次缴付丹州政府有关现款,即在3月1日或之前,或在9月1日或之前。
根据诉状,吉隆坡高庭批准联邦政府成为吉兰丹州政府向国石公司追讨石油税诉讼案的介入者的申请,联邦政府已成为诉讼案的第二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