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若丹州巫统州议员被允许在12月29日的特别州议会投票支持落实伊刑法的建议,那国阵作为我国的执政联盟,其整个特性和基础将会经历史上最根本的转变。
他说,更甚者,如果这并没有经过国阵最高理事会的会议或议决,其他国阵成员党,不管是马华、国大党、民政党,还是砂沙两州政党,须尽力要求巫统忠于巫统建国元勋所立下的尊严,以及遵守他们之间早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前就达成的共识。
伊法课题绝不妥协
“1957年我国独立的时候,伊刑法并不适用于我国,原因是它不符合宪法及国家的基本原则。”
他强调,这不只将是国阵的不归路,民联也无法回头,因为民联无法在其成员党恣意妄为地鄙视其他民联政党、民联共同政策纲领及共识原则下,继续维持现状地生存下去。
林吉祥今日发文告驳斥指,行动党同意伊党在国会提呈伊刑法课题是错误的言论。伊党和行动党对伊刑法在课题上,没有“求同存异”。
他说,2011年9月28日民联的联合文告中,解除了民联对伊刑法课题而面对的第一次危机,清楚表明吉兰丹和登嘉楼的伊刑法是在民联成立之前定下的,伊刑法从未成为民联共同政策纲领的一部分,除非全部成员党一致同意。
他说:“此意义和实践十分清楚,没有得到民联所有成员党的同意,伊党不能擅自推动落实伊刑法。”
“如今我们被告知民联最高领袖理事会甚至没有获得吉兰丹特别州议会的细节,令人不禁想问,到底在伊党领导层的严重,民联的重量和价值有多高。”
他指出,若伊刑法争议在大选持续延烧,民联将会在各州议席的竞选上受到灾难性的重挫,这样的政治情境如果成真,不只可悲,甚至令人心碎,但我们必须准备面对这个难免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