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时候,伊斯兰党于1990年的大选,在46精神党的协助下重夺回吉兰丹州政权,因此在1993年时,吉兰丹州议会通过州伊刑法案。不过相关的法令不能执行,除非得到中央政府和国会的修宪才得以落实。
在那个年代,伊党才刚恢复势力,完全不是巫统的对手,因此它得不到马哈迪主政的中央政府的批准。在马哈迪的压力下,伊刑法只能束之高阁,也少有人提及和讨论。伊党本身也是有心无力,只能见机行事。
但在90年代开始(1989年来自吉打的法兹诺成为伊党主席),在吉兰丹聂阿兹及登嘉楼哈迪阿旺的推动下,他们决定将党的方向转移,以宗教作为斗争的导向,不再继续与巫统争夺马来民族主义的主导权。一来是因为伊党争不过巫统;二来是伊朗1979年的宗教革命成功,给伊党一个重要的启示:宗教路线可树立新权威,也可击中巫统软肋。
林吉祥战略失败
来到1998年,安华事件引发了“烈火莫熄”的风暴,也导致安华成立国民公正党及快地与反对党达成联合阵线,另外三个成员是伊党、民主行动党及人民党。这四个政党组成了“替代阵线”(在政治历史上是马来西亚第一个正式成立的反对党联盟,不再分别在右边与行动党合作,而左边则是与伊党合作)。对行动党来说,直接的合作是一个冒险的挑战,结果林吉祥接受了这个新组合。
可是林吉祥的战略失败了,他得不到华社的谅解,在1999年的大选林吉祥及卡巴星双双失掉国会议席。行动党只剩下10个国席;槟城更无法重新站起来,仍然保有一个州议席。
反观伊党,在“替代阵线”内竟是迎风招展,取得了立党以来最辉煌的战绩,除保有丹州政权外,也重新执政登嘉楼州;更夺下有史以来最多的27席国会议席。
即便是因为安华效应才使得伊党“独领风骚”,但伊党从来不承认也不接受是拜安华所赐,才有这么辉煌的成果;反而坚持也认定是伊党的路线走对了,不然它不会在1990年的大选抬起头来(那年是东姑拉沙里的46精神党与伊党合作,与安华没有关系,安华仍是巫统的大红人。伊党尝试打宗教牌)。
伊党因为胜利,宗教的意识形态也随之膨胀起来,一方面它向马哈迪领导的巫统挑战提出巫统的“伊斯兰国”蓝图。虽然马哈迪为反击伊党的冲袭,提出马来西亚早已是“伊斯兰国”(在2001年民政党大会上致词时宣布)。不过马哈迪避开修宪,也就让人民宽心政府不会走宗教治国的路线,可是伊党不肯妥协。最终是行动党在2001年退出“替代阵线”,反对党阵线形同虚设。
伊党影响力衰退
另一方面,伊党于2003年在登嘉楼州议会也依样葫芦根据吉兰丹作法通过伊刑法,但因为不获中央支持,有关法令也不能生效。虽然在2004年大选伊党输掉登州政权,改由国阵(巫统)卷土重来,但巫统未对相关法案作出改变。
伊党因为在2004年的大选遭遇严重挫折,失掉登州政权,国会议员只剩7个,它才“领悟”到团结的重要。因此在安华晓以大义下(2004年大选后出狱),伊党又同意与反对党组成松弛的“联合阵线”。也因为团结对外,反对党阵线(在2008年起称之为“民联”)分别在2008年及2013年的大选取得佳绩和保持势力。
不过,在2013年大选后,伊党的影响力有所衰退。例如在1999年的大选,伊党拥有27个国席;2004年只有7个国席;2008年重夺23个国席;在2013年的大选,伊党只剩下21个国席(党分裂后只剩14席),也失掉吉打州政权。在这种形势下,伊党决定自我标榜。
在不受约束下,伊党主席哈迪阿旺提出的动议是一波接一波掀起一个又一个大波浪;尤其是在2015年时,伊党不但在丹州议会第二度通过修正1993年吉兰丹伊刑法,也在党代表大会上通过与行动党断交,更在党选中将所有党内的中庸派(开明派)扫出党中委阵容,全面宣示了伊党决意走自己所要的宗教路线,不惜牺牲5名国会议员及5名州议员,以便伊党成为“较纯宗教的政党”,这些人旋即退党另组国家诚信党。
就在伊党被反对党阵线(现改成为希望联盟)排斥后,它就以更明显的高姿态要求巫统接受其私人法案,这个法案也在最近变成355法令修正案,只要国会通过也就意味著伊斯兰法庭的权限扩大,提升为伊刑事法庭。当这个国家有世俗法庭及伊刑法法庭后,马来西亚便成为“一国两法”的国家。
抑有进者,本来这样的修正案已够沸腾,未想最近又传出355法令修正案将会有所分别,例如只在西马执行,而西马则只针对穆斯林,非穆斯林不受影响。至于东马更是不执行伊刑法,不论是否是穆斯林皆被豁免。换句话说,伊刑法不会在东马实行。
如果此说法有所根据,那就是一国三制了,国家也因为宗教的问题被撕裂。这对于今年步入60周年独立的国家来说是一大退步,也是开时代的倒车。
一国三制?
令人惊讶的是,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阿末法鲁斯最近在一项研讨会上认为,355法令修正案不适用宪法第8条文所言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这只关系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无关。如果穆斯林愿意接受伊斯兰法,为何非穆斯林要引用宪法第8条?在这方面,他指出穆斯林不寻求援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并指反对者可以在法庭挑战这项修正案,是否违反可兰经和圣训或宪法第3条文(关于宗教的)。
对此公正党的砂州主席巴鲁比安(律师)则驳斥说,直到今天马来西亚仍是个世俗国,而宪法也未写明伊斯兰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时宪法第4条文阐明,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最高法律,并未提及伊斯兰法律。
即便伊刑法闹得满城风雨,但至今中央也未明确表明,将如何接受和修改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造成国民有所不安。在这个问题上,平息这场没完没了的争议与风波的最简单办法是将此修正案押下让它进入冬眠,千万莫让它变成一颗“计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