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党主席哈迪阿旺于5月27日在国会提呈私人法案动议,建议修改1965年伊斯兰教法庭(刑事权限)第355条文。针对这件事,虽然报章多天报导,但我相信还有很多人不太清楚他提呈的是什么法案,就只知道与伊刑法有关。这次的动议就是要修订联邦法律355条文,即是扩大伊教法庭的权力,依据伊斯兰法律惩罚罪犯,加强伊教法院惩罚权限。
确保法律一致
很多人在问,尤其是穆斯林,就只是修改法令而已,为何非穆斯林会有这么大的反应,要担心,众多部长还要辞官等?众所周知,目前伊斯兰法庭是采用“3-6-5原则”,并设定了限制,即在伊法庭的审判下,罪成者被监禁不超过3年,或鞭刑不超过6次鞭笞,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以确保和维护我国法律的一致性。
但如今哈迪要修改355法令,即是撤除“3-5-6原则”限制,以便所有法律以伊斯兰法为依归,这包括无数次的鞭刑、石刑及断肢法。哈迪的法案更阐明,除了斩首(死刑),其他所有的伊斯兰刑罚都可以执行。换句话说,这完全根据伊斯兰法行事,这不是伊刑法是什么?这就是伊刑法,也是我们所担心的。
若该法案通过,这将导致2015年吉兰丹州伊教刑事立法(II)(修订)获得通过,即正式实行伊斯兰刑事法。当伊斯兰刑事法正式推行,这将演变成复杂的司法问题,马来西亚将变成一国两制,拥有两套刑事法律与程序,这已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条文。
联邦宪法第8条第1条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也包括法律的执行和惩罚的形式。换言之,惩罚的轻重也必须是公正、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受影响的大马人。若让丹州执行断肢法,这等于首开先例,其他州也可以仿效,如此一来,州及中央将各有一套刑事法,国家将陷入宪法危机。
维护国家宪法
说了这么多,看来伊刑法就只针对穆斯林,那么到底伊刑法对非穆斯林会有什么影响呢?一个犯罪的穆斯林对像会只有对穆斯林吗?如果受害者是非穆斯林,有关案件应该在刑事法庭受审,还是伊斯兰法庭呢?非穆斯林可以去伊斯兰法院作证作供词吗?再者,关于证人,如果非穆斯林找不到穆斯林证人(通奸、鸡奸案则需要4个穆斯林证人)是否就投诉无门、无法审判申冤呢?而反过来说,犯罪的穆斯林需面对被砍手脚丢石头等,而犯罪的非穆斯林是罚款坐牢,以人道主义来看,这样公平吗?
伊斯兰刑事法,在任何层次都会影响著全国人民,无论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并有一定的约束能力,更形成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国家宪法,因为宪法是我们的先辈独立前所立的社会契约,也因为它的存在才能确保我们这个多元化的国家可以和睦共处,以达到国家的和谐和稳定、全民团结。因此,我们必须要捍卫联邦宪法的完整。
目前国会有136名穆斯林国会议员,非穆斯林则有86人,而修改伊刑法法案无需2/3的多数票通过,只需要51%的票支持即可通过,我们能不担心吗?民政党的立场始终如一,也将竭尽所能,联合全体华基政党与所有能团结起来的力量,不惜一切的代价,以阻止这项法案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