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英国格拉斯哥市一名11岁女学生在学校年终反馈表中,建议老师不要对学生实施“集体惩罚”,她更援引《日内瓦公约》,称这种惩罚属于“战争罪”。
一个5年级的小女孩,都了解到在学校实施“集体惩罚”,其实是属于违反“人权公正与公道”,小女孩在反馈表中,清楚写道:“不要用集体惩罚,因为这对许多什么也没做的人而言不公平。根据1949年缔结的《日内瓦公约》,它属于战争罪。”
新山某独中因实施集体惩罚的政策,让一名孩子在接受全班集体惩罚过程(戴口罩罚跑排球场30圈)因体力不支后出现心悸快速,此事在社交媒体上掀起一波涟漪,虽然说女孩在检查后被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问题,但我们想谈论的是集体惩罚的必要。
因为有学生没有呈交作业,就必须全班一起受惩罚,据笔者非官方所了解的资料,是说如果一班有超过一定人数没有交作业,才会集体受罚,目的是让不交功课的孩子觉得自己是害群之马,而能“激发”他以后可自我改过自新。
集体惩罚形式的集体责任,其实是经常被用作在封闭机构中的纪律措施,例如寄宿学校 (对一个已知或未知学生的行为进行全班惩罚),军事单位、监狱(少年和成人),精神病学设施等,一般这些都属于对纪律管控严厉,甚至需要“被压制”的机构。
集体惩罚在新时代来说,是一种独裁的行为,当一个人的不良表现而让其他所有成员一起惩罚,这不一定能带来修正的有效性,反而会导致降低人们之间的不信任和被孤立,甚至是衍生霸凌事件,而学校这种行为,可能会让犯错的孩子更加被歧视,通过“另类的羞辱”方式以强迫他们改正。
回到上述英国女孩所提及集体惩罚是属于“战争罪”,一般在战争情况下是实行集体惩罚,经济制裁等,是以集体罪状的存在为前提,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设立的责任委员会的报告,已将“集体惩罚”当作战争罪。
后来,从《海牙章程》、日内瓦第三和第四公约都规定,禁止集体惩罚,实施这种政策,相当于违反人权。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学校的本质就是传达正确的教育观念,以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学校所制定的集体惩戒措施,必须要有鲜明的集体主义教育意义,同时必须符合学生心目中的对错逻辑。
在教育上我们主张“因材施教”,那在惩罚上也应当是针对个别的学生个案,对个案者实施实适当惩戒,而不是一个人犯罪,全体被判受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