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诚如许多“太”具批判性的思想家那样,尼采如果生在今天的马来西亚,恐怕早就被谴责、恐吓、起诉(乃至神秘失踪?)毕竟他实在讲了太多对宗教颇“尖锐”的话,包括直接如“宗教乃人所创立”之类。
无论如何,在今天的西方社会,关系宗教的言论,不管是正面或负面,只要没有牵涉恶意攻击、阻挠、干扰具体的人或事之成份,基本上都是可以容忍,甚至是被认可、鼓励其言论自由的。
换言之,对于宗教,人们可以信或不信、喜欢或不喜欢、认同或不认同、支持或不支持,但基于人权、民权、文化权等神圣原则,任何人的言行皆不可侵犯到私人之宗教观点、态度和行为。这不仅关系非教徒和教徒之间,也关系教徒和教徒之间,意即同为教友,甲也不能具体干预乙如何实行其宗教观点、态度和行为——就算甲乃所谓宗教“权威”也好。
个人与宗教的“角力”
当然,西方社会能达到今天如此高度的宗教自由和宽容,也是经过漫长的改革及演化的。即便在尼采生活的年代,虽说欧洲的思想和言论环境已相对开放,但普遍上人们还是觉得其针对宗教的言论过于“惊世骇俗”,乃至“大逆不道”(尤其因他公然宣称“上帝死了”,更是惹怒了不少教徒)。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西方人所谓的宗教自由和宽容,实乃建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之上的,所以宗教不能对个人实行任何目的及形态的强制性行为。就算某个个人不欣赏、不认同宗教,乃至对宗教蛮有负面看法和评价,宗教也不能阻挠其表达观点和立场。宗教界最多只能对任何被判定为“具体”的污蔑、恐吓、羞辱或散播假消息等的个人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比如说某君公开宣称“神是人造的”,或者“宗教是鸦片”,宗教界可以批评、反驳,但却不能阻挠他继续陈述和传播如此看法,因个人有权对宗教抱持任何意见和态度。惟若某君公然污蔑、嘲笑、抨击某宗教或某宗教之神祗、教义、人员等乃“低级”、“丑恶”、“荒谬”、“假货”、“谎言”之类,或指摘其涉及不法、不道德勾当,由于具体的“言论伤害”或已造成,那被波及的宗教界的确有权对他诉诸法律行动。
简言之,现代西方法律是首要保障个人尊严和权利的世俗法,宗教即便在教徒眼中多么“神圣”、“伟大”、“绝对”、“尊贵”,但也不能超越此法,仅能在必要时依一般的世俗规定和标准程序借用此法来捍卫自家权益。
甭说,在非西方社会,乃至包括本国,不少人对宗教的“狂热”已经到了漠视,甚至无视个人的程度,从不认为人权即包括个人对宗教的决定权,所以宗教是超越世俗规范的。如此“宗教先于个人”的思维,从现代文明的角度,诚已属极端。最极端的例子,便是连“污蔑”宗教也可以导致个人在所谓宗教法之下被处死(且所谓“污蔑”,还是由宗教权力机构单方面裁定的)。
本国若要避免继续沦落至更极端的宗教结构之“统治”(包括宗教法的扩张),诚有必要开始关注思维和话语领域里个人和宗教之间的“角力”,不能再漠视宗教界某些极端分子一再试图通过介入思想、教育、文化等事业来弱化、颠覆个体主义作为现代文明——尤其制度文明——之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