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究底,那些要求他人妥协其基本权利来“尊重”本身所主观理解、诠释、规定的宗教习俗者,最大的问题恐怕是缺乏现代社会的“个体”概念,遑论相干的人权观。
所谓尊重,绝非可践踏,遑论牺牲普世人权的,如总不能因吃素是主流群体的文化或宗教传统,就要求他人必须在公共场合只能吃素。乃至,从严格的自由主义原则来论,也没有任何人可硬性规定本身社群里的个人一定得吃素,因每个个体的人权,还是大于所谓“传统”。那些经常拿传统来“一刀切”地要求人们遵守者,从现代角度来论,反而是最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独断、独裁、极端者。
易言之,传统固然重要,但并非能超越现代法律所应保障的个体人权,任何人对于传统的追随、恪守,只能是自愿,而绝不是强迫的,遑论不惜借国家机器来把其高度制度化。
不应否定选择自由
大多数人即使对某个传统非常有感情,但也不能感情用事而主观地否定了社会个体的选择自由,因那已等于集体对个体的暴虐。
虽说不能否认传统经常蕴含不少智慧,对集体和个体都甚有帮助,乃至足以保障人类的生存,但现代社会对传统的态度毕竟还是应当理性斟酌、取舍,而非感性的保守、偏执。尤其前现代社会是个体缺席或还不成熟的社会,所谓传统往往是由权势者制定的“上层建筑”,其一大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惟所谓“稳定”,实则乃牺牲部分人的权利而换来的,如说奴隶的人身自由,或女性的平等地位,甚至很多人的思想和信仰自由。
社会出现人权概念
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现代社会的发展路向是个体化、民主化,所以方有了人权概念,即一切社会建构,包括标准和规范都必须从个体的利益出发来寻求集体的幸福,而非从某些人主观理解的“集体利益”来决定个体的幸福。传统社会的政经文教制度往往是由君王或教主决定的,因他们被视为或自视为理所当然的强者、智者、圣者,人民得乖乖顺从之。但如此自上而下的模式,与现代民主社会根本相违。
人们必须开始认识到:对个体的无视或漠视,就算不是极端,也是朝向极端的起点。社会不能再纵容某些人自以为对某种“真理”有绝对的诠释权而傲慢地借用国家机器来干涉、管控人民。至于捍卫、伸张个体权益,本质上是超越种族、宗教、文化背景的,如果本国人能从这一点正视问题和改革社会,那建构跨族群的公民社会,不是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