甭说,羞辱他人或其文化,肯定是件恶劣或至少不得体的事。虽说有时候某些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会被羞辱,也并非没有理由,如说一些带贪婪、吝啬、刻薄、骄傲、自恋、猥琐、虚伪、独裁、势利等品性的人会被羞辱;或如吸食鸦片、缠脚、喧闹、酗酒、滥赌、懒散、肮脏、纵欲、迷信、贪污、浪费、铺张等“民族陋习”也会被嫌恶和耻笑。
质言之,羞辱、嘲讽、讥笑、揶揄、丑化等,皆可谓语言暴力,只是轻重或有所不同而已。于某些流行个体主义,思想和言论尺度比较宽松的社会,人们一般上会容许对任何权威,包括宗教、王室、伟人等的不客气、欠尊重态度,甚至包括羞辱。惟若是对弱者,如少数族群、妇孺、老人、残障者、同性恋者等施加语言暴力的话——哪怕是出于“口误”,则往往会引起相当程度的“敏感”和反弹,有时候甚至足以令高官显耀黯然下台。
言论自由有限度
至于相对奉持集体主义,对某种集体的关系、身份、意识形态或图腾比较“认真”或“执著”的社会,其人对足以作为精神或体制支柱的权威,毕竟还是有很大、很深的“认同”,有者甚至可极端到为之发狂、拚命的程度。是以,如此社会往往无法容忍“太”宽松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以免动辄挑动某些人的敏感神经而掀起事端。然其代价经常是对权威的过度“美化”、“圣化”而障碍了个体的能动性,进而让野心家有机可乘,得以建构威权统治。
职是之故,在看待自由的课题时,诚不能忽视一社会的基本属性,若其集体主义倾向还是比较显著的话,对个人的表达自由往往就不会那么容忍。惟当然,属性不会固定不变。若一个社会的政经文教语境逐渐改变,如因开放化、民主化而导致权威被祛魅、解构,个体主义就得以成熟而开始要求更宽广的表达空间。某些人企图借“国情有别”之论述来巩固权威、阻挠自由,其实不是那么容易,除非采取朝鲜、伊朗、缅甸等国那样的锁国路线。
此外,受集体主义祝福的威权统治往往还会基于偏狭理念或心态而歧视、剥削、嫁祸他者,如少数族群、教群、同性恋者等,而受限的言论自由正好可方便其为所欲为。如说某国的威权者,向来爱从种族和宗教主义出发来行使其选择性、歧视性的移民政策,甚至教育和文化政策,侵蚀了少数者的公民权,那肯定是比个人的羞辱行径更加严重!如此威权及其支持者还自以为有资格批评他人“无礼”、“卑劣”,实在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