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者动用行政机关来约束,甚至禁止穿戴某种颜色或标志的衣物时,人们群起反对是必要的,因这已涉及滥用公权力。在没有实质证据显示如此衣物有“明确且当即”之危害性的情况下,干涉人们穿戴之,除了荒谬、无聊,更属粗暴。另外,更重要的是:公权力之运用始终都该被施以最谨慎、乃至严苛的检视和监督,毕竟其影响力较大。
那么,如是民间之私家单位制定一些“不欢迎”某种穿著之规定,又当该如何看待呢?如说不能露脚趾、大腿、肩膀、乳沟之类,或者要求“正式”打扮(如男生必须打领带)者。一般上,人们对这些“家规”比较通融,毕竟主人家在其“城堡”内有其制定其条规的权利,个人若无法接受,大可拒绝造访、光顾,甚至连带杯葛与其相干的各种事物,如说资讯、产品等。
简言之,相对于公家单位,私家单位因影响性较小,公众对其评价和要求诚可比较放松、随和些,不必一概上线上岗、呼天抢地。无论如何,若有关规定涉及某种意涵,如说性别、种族、宗教、阶级之类的歧视,乃至憎恨的话,那不论是公家或私家,都不能轻易饶过。私家单位绝不能因影响性有限而自辩有如此歧视或憎恨的“权利”,毕竟那已逾越最基本的伦理底线。
至于私家单位对政治意识形态或党派象征,包括衣著的“不欢迎”--或直接说歧视,是否属其权利范围内不算抵触基本伦理的事,显然乃见仁见智。
事实上,这社会并不少见类似歧视,某些甚至涉及当政者公然滥用公权力来针对被标签为“不支持政府”,甚至“反政府”者,如说在发展计划和拨款上大小眼,或在行政和管理上横加干预、骚扰、敷衍、漠视之。如此体制化的歧视其实极度恶劣,但人们似乎也无可奈何,连发飙的火气也缺缺。尤其没见到那些“正义凛然”者大骂其实行、鼓吹“憎恨”文化,某些甚至还令人作呕地替如此滥权进行辩护和美化。
此外,一些可谓“半公家”的单位,如媒体、学术机构、宗教组织等,因政治裙带关系而歧视特定政治意识形态和党派,包括把其妖魔化,实亦早该被严厉批评、谴责、指正,惟也没见到人们有多少实质动作。
质言之,歧视,乃至憎恨,确已腐蚀这社会的肌理,有些乃彰然可见,如对特定衣著的拒斥,但令人更心寒、愤慨的是那些平时“看不见”的歧视,如公家政策和行政上的歧视--对其低调默许,诚可谓“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