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说,自由主义不一定会和民族主义有所抵触,关键仅在于有关民族主义的品质。若是在自由主义之基础上追求民族集体意识、认同、文化等,不轻易典当个体自由(如强迫认同),那如此的民族主义,还是一种“权利”呢!如执意排斥、禁制之,反倒是违背自由主义的。易言之,诚如宗教认同:凡尊重个体选择权的宗教,都可谓合乎自由主义,而若是牺牲个体之主体性,强迫信仰的,则是违反了自由主义。
人们若肯定自由主义乃对人权之保障最为平衡、完备、有效的理念、原则或机制的话,就不能干扰他人的民族主义建构,惟在不违法或失礼的情况下,确可以严谨审视、监督之,一旦发现有侵犯个体主权的现象,就应当提出质问、控诉等,并要求有关方面采取行动规训,乃至制约、惩治之。这就如于民主成熟之社会,任何人都有权组织新宗教或教派,只要不搞一些损害教友或其他人的利益的行径,则没人能阻止之,因这是他的自由。
民主社会不能在没有确凿的伤害证据之下剥夺部分人的思想、言论、行动和结社自由,所以只要不公然进行言论或肢体暴力,一些在众人眼中诚属“政治不正确”的组织,如欧美之白人至上主义团体,至少于法律上都得容忍其存在。然一旦其言行越界,侵犯了国法所保障的人权,这些社会对其人的惩处,绝不会手软,诚非如某些社会那样,表面上大谈平等、宽容、和谐,但对一些极端种族主义言行则往往姑息之、包庇之,甚至奖励之。
总之,要衡量某民族主义之合理性及合法性,检视其对个体的态度即可,如是个体能自由参与及出入,并且不损害、威胁到其他人之权益的民族建构,基本上是得承认其存在的权利的。对其绘声绘影的猜想、揣测,乃至武断的裁判,反倒是不公。人们可质疑民族主义或会障碍、局限了个体进行跨族群交流的积极性,惟这还不足以截然否定掉其合法性,诚如人们不能因不同的宗教信仰分隔了社会,就否定了宗教的合法性那样。
著实说,只要一个社会的人文主义和个体主义传统得以发扬光大,个体之间理应能轻易超越任何集体主义而找到彼此之间的共识和认同,如说公民认同(乃至“人类认同”),那不管是何种集体主义,都只是其认同的一环,乃至“次认同”而已,绝非全部。若能如此,民族主义诚可是无害的“消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