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否是因为报章在过去数年报道许多有关诽谤案的新闻,许多人动不动就说要控告别人诽谤或担心别人告自己诽谤。
其实诽谤有两种:(一)刑事诽谤(二)民事诽谤。刑事诽谤就是刑事法典第500条写得很清楚,即公开破坏一个人的名声或达到恐吓的目的。它的刑罚包括罚款及坐牢。而民事的诽谤则是由提控者和被告双双呈上证据,提控者必需证明被告的言论造成其名誉损失。其判决包括胜或败诉及名誉损失的赔款。
许多人都不明白诽谤的界限在哪里,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如果是一般平民互相谩骂是很难构成诽谤的,因为那是双方私人问题,可是一旦事情上了媒体那就不同了。
在法庭的诽谤案,大部分涉及政治人物及商人,因为这些人的名誉就是公众或生意信心的保障,一旦被破坏,其损失并非是金钱能够换回来的,而且其破坏是持续性的。
特别是在大选期间,有的候选人担心自己不能胜出,结果不惜口出狂言污蔑对手,例如贪污、舞弊、滥权等指责,还告诉公众有确实证据在手。结果选民就相信了这些政治领袖的言辞。可是到底有谁看过所谓的证据呢?有关的政治人物这样就成功欺骗选民,换取了5年的委托。
在政治上,一些人恶意地攻击对手,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如果不使用法律制裁,以后政治界就成了充满互相诋毁和恶意破坏的环境。
当然我也有看到一些拥有律师资格的议员,动不动就恐吓选民,说要提控居民诽谤,即使该居民只是提出看法而已。这种霸道的行为并不是一位议员应该有的榜样。
要改变就得改得更好而不是改得更霸道。如果居民所讲的是事实,就更加不该怕那些恶霸议员,不然我们就变相鼓励议员利用法律欺压无知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