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相对发达的西方社会,“个人”,包括其权利都是非常神圣的——只要如此权利并没实质地侵害其他个人。因而,个人要如何实践其宗教,包括于其产业范围内进行任何宗教活动,他人(包括政府)基本上都无权干涉,除非其行为已有明显的危害、干扰其他人或公共之财产、秩序、风化、形象、名誉等的情况。
不过,于非西方社会,尤其是自由主义、世俗主义、法治理念等等尚未充分扎根的社会,个人始终难以神圣,而是紧紧地被各种堂而皇之的集体意识形态、信仰、观念、标准等等所统治和支配。如说宗教,即非个人所能决定之事,而是必须遵从权威之安排和指示的。这意味著无所谓个人的宗教诠释权和实践权,凡关系宗教之事,都必须交由权威来定夺。任何个人的宗教行为,即便在个人私领域内进行,都有可能触犯禁忌,乃至法律而惨遭取缔。
可想像,于如此社会,恐怕也没多少人会去同情、关怀个人,更多的是要“捍卫”、“保护”、“力挺”宗教,即便有关犯忌或犯法的个人也许根本毫无恶意。无奈,所谓宗教的“圣洁”、“尊严”、“宽容”、“博爱”等,乃至何谓“宗教”,皆非个人可自行解读者,您若解读错了,就算彻底出于善意(甭说疏忽),一旦与主流意识形态或普遍情绪落差太大,就必须遭到严惩,包括一些极端分子的狂轰滥炸,而非只是被批评、指控或训斥而已。
诚叫人困惑和遗憾的是:宗教不是旨在引导社会朝向关爱、友好、谅解、和平、公平、包容、智慧、理性等品质的么?何以个人必须如此妥协,乃至牺牲其自由、尊严,乃至权益来符合、屈从一些所谓的“宗教”及其威权主义?个人不是不会误解、犯错、脱轨、失控,但若非蓄意的伤害、破坏等反社会行径,有必要以宗教之名来对其采取那么严苛而迅猛的围剿吗?难道这更能保障宗教的“圣洁”和“伟大”?
人们什么时候方能明白:诚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面前也应当人人平等呢?若有什么知见、理解、诠释、形式上的差异,文明的程序是:任何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表达的空间和诉诸公正裁决的待遇,而非轻易沦为猎巫暴行下的受害者。“宗教”若无能感受和保护一个个体天赋的神圣人权的话,应当羞愧。也许这社会所了解不足的,不是彼此的“宗教”,而是“真正”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