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国阵与民联日趋势均力敌,选后议员会否跳槽(Party-hopping)的课题,也将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大马应否通过反跳槽法?赞成者认为,由于人民大体上是选党,而非选个人;因此,若中选者跳槽应是违背了民意,是一种欺骗行径。反对者则认为,反跳槽有违结社自由,他们甚至会举出联邦宪法第10条来支持其论点。谁是谁非?
历史地看,1992年,最高法院便曾判决议员有脱党的自由结社权与自由选择权。惟也有人认为,尽管联邦宪法第10条,赋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可同条款的分条也列明,可以出于联邦的安全、公共秩序与道德的理由,而限制自由言论、聚会与结社的自由。问题就在于,由谁及如何判定何谓联邦的安全、公共秩序与道德?在一个缺乏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法治的国家,滥权与滥用不当法律来巩固权力与既得地位,也是司空见惯的。这就为反跳槽法的通过添加了阻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较两全其美的方法,也是不少有识之士早已提出的就是,脱党可以,但得重选;或至少在选举后的一个特定期间内脱党跳槽,则需重选。此外,也有人认为,若跳槽会危及政权的更替,则应重选。这种跳槽重新再选,应是较合法与合理的做法,也符合一般人的自然公正感。
毕竟,在大马,总体上言,人民是选党多过选人,更重要的是,某人若是靠某个政党的招牌上阵中选,自应为此负责,若否就有欺骗选民之虞,也违背了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既然是无信缺德,又如何扮演好民意代表的职位?在现阶段的大马,跳槽重选,也有政治稳定的作用。若否,将致成不必要的各类不安与争议,甚至是街头斗争。
据此,不论是国阵或民联也应有输得起的君子或运动家风度,坚持公平竞争(Fair Play)与游戏规则(Rule of game)。文明社会之所以是文明,民主之所以是民主,就在于参赛各方(Player)能本著公平竞争与守游戏规则,来解决争端。若每个参赛者均不守游戏规则,这个游戏如何能公平地、持久地玩下去?又如何善后?总不成没完没了地竞出高价收买球员、议员吧?
虽说,当代民主也有著重政治行销(Political Marketing)与变质为拍卖政治的一面(竞相讨好选民的民粹作风),可这应仅限于政党与选民之间,而不宜延伸至收买政治青蛙,不然,民主就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政治,使民主变得毫无意义,也种下了无法无天,毫无规章可依的赤裸裸的权争。
据此,人民也应提高本身的民主素质,要著重公平竞赛(Fair play),遵守游戏规则,与公平竞赛的结果,务使权力转移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不仅政权会有正当性,人民也会安于结果,而不会为此无休止地斗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