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看过一个日本新闻,那时候我孩子才一岁,因为新闻里有一个11个月大的孩子被凶残的手法杀死而引起我的注意,新闻阐述一则轰动日本的未成年少年奸杀少妇再致死幼儿的旧闻。
在1999年,一名未成年少年伪装成一维修工进入一普通家庭,确定了男主人不在家,他企图强奸女主,但遭到强烈的反抗,之后他掐死了女主并强奸。
之后,因为屋里的女婴哭泣,他怕引起邻居的注意,就把11个月大的孩子,重摔之后用绳子勒死。男主人一进家门发现一片狼藉,在走进去就发现了妻子赤裸著身体躺在地上已经死去,随后看到了自己不满一岁孩子的尸体。
凶手残忍的手法令人愤怒,天地难容,但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审讯过程中,因为凶手未成年,有高达21名律师联手帮助凶手辩护,打著人权的正义旗帜为他捍卫。当死者丈夫抱著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主审法官以“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情绪为由”阻止了。
凶手本来被判无期徒刑,纠缠10年经死者丈夫不断上诉再上诉,凶手最终在2008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然而基于日本判死刑前都是要坐几年或者几十年的牢,因此丧尽天良的凶手依然活到现在。
回头一看我们的国家,涉嫌杀害“15岁动漫少女吴易甜”的被告潘伟雄上诉成功,上诉庭三司日前把高庭判处他死刑的裁决改为22年监禁的误杀刑罚,扣除假期和被扣留了5年多,不到9年,他既可以回到社会,重新变成一条“好汉”,法官以误杀代替谋杀,变成了免死金牌,让被告逃过一死。
罔顾受害者权利
在很多法律个案里,我们看著辩护律师以荒唐及啼笑皆非的抗辩理由及假设,让凶手逃过一次又一次的死劫,如果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重视加害人的人权,那被害家属的权益实在哪里。
一个花样年华的少女,就一次误信网友的为人而让自己失去了活下来的机会,而如今尸骨未寒,法庭上却让被告以“欲拒还迎”的说辞逃过一死。司法的天理,本应该对坏人做出严重的惩罚,而不是让受害者及家属继续承担著最大的冤屈、悲愤及痛苦,司法应该还的,就是一个对人的公道。
如同日本不良少年的死刑个案,距案发已经20年的光阴,可凶手却仍然活著。从受害者遗属的角度来看的话,如果最终日本废死,犯人最后在刑满释放后还能愉快地度过人生,对受害者家属而言,那是二度的伤害。
很多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权,然而杀人之人,没资格谈人权。很多人站在人道的立场,总是选择性捍卫加害者的人权,那受害者的权利是在哪里呢?受害者遗属就应该就此放下吗?我们都没经历过那种痛,因此请别轻易叫他们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