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4日讯)华裔16岁少女绑架案,针对5名被告代表律师通过提呈陈情书(Representasi)为被告申请保释候审,芙蓉地庭今日驳回这项申请,且维持原来决定,不让被告保释外出。
3男2女被告于今年4月24日,首度在芙蓉第二地庭面控时,基于法官接纳主控官的申请,不允许被告保释外出后,被告代表律师要求案件展延两周,以让他提呈陈情书(Representasi)以为被告申请保释候审。
而芙蓉地庭将案件展至今天(14日)进行听证会,芙蓉第二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针对接获被告代表律师提呈的陈情书作出决定时,聆听了双方,即主控官及辩方的说词后,最终维持一样的决定,不准被告保释外出。
5名被告代表律师T哈巴星今日因入院而无法出庭,由罗嘉雯代表出庭聆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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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鉴于陈情书已经提交,而且也已经拟定今天的日期进行听证会,所以依据拟定对被告是否获得保释作出最终决定。
听证会期间,罗嘉雯向法庭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8条文,法官是有权给予保释。
同时,他也引用《证据法》和《刑法》的一些个案作为举例阐明何为“严重罪行”反驳,指明通常判刑10年以上才属于严重。
“如果只根据‘严重罪行’的定义,那很多10年以上刑罚的案件都不能被保释外出。”
不过,主控官诺娜丝哈副检察司则反驳说,虽然这案件不涉及死刑或终身监禁,但案件的刑罚是重刑,一旦罪成,可被判30至40年监禁。
尔后,芙蓉地庭法官拿汀苏丽达将案件展至6月9日,再度过堂。
5名被告,第一被告沙温妮(31岁)、第二被告法欣(23岁)、第三被告古深古玛(21岁)、第四被告柏哈拉希(32岁)及第五被告西温欣娜(23岁),被控于2025年4月10日,下午5时45分,在芙蓉新城商业区,共同合谋掳走一名16岁华裔少女,并意图索取200万令吉赎金,因而抵触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少于30年但不超过40年的监禁,并施以鞭刑。
5名被告皆为一家人,当中,第一及第四被告为夫妻关系,而其余被告则是与第一被告属兄弟姐妹关系。
据早前报导,涉及16岁少女绑架案的一名21岁青年于4月14日,凌晨4时,在巴生街头被警方拦截时,向警方开枪和拒捕,随后在峇尤丁宜区的峇都乌珠路(Jalan Batu Unjur)被击毙。
尔后,警方陆续逮捕8名绑架案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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