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7日讯)华裔电召车司机3年前涉嫌贩毒及运毒案,今日因控方证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宣判,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34岁被告陈毕果(译音)闻后,喜不自胜离开法庭,准备与家人团圆,并向代表律师峇拉柯斯南握手道谢。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0年5月10日,下午3时,在东甲一间快餐店附近贩运92.21克的甲基安非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及15下鞭笞。
此外,被告也被控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拥有7.95克的克他命(俗称K仔),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下被判刑。
法官哈丽嘉宣判时表示,基于控方证人的举证没能提出充足证据,以证明被告拥有以上毒品,并且被告并非藏毒电召车唯一使用者,至少有3名司机对该车辆拥有使用权。
她表示,警方逮捕被告时,在被告的身上搜到腰包,并在车上查获毒品,均没有根据程序标记和记录,仅将毒品放入塑料袋,两小时后才交给查案官。
她认为,由于此案存在诸多合理疑点,这些疑点利益需归于被告,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