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5讯)一名教师涉嫌于2019年,在学校性侵当时只有12岁的男学生而面对5项控状,惟地庭法官达央基于控方的证据不足,而判决释放被告,但不代表无罪。
控方不满有关判决,并将有关判决上诉到古晋高庭,惟有关上诉今日被高庭驳回。
古晋高庭法官拿督查丽哈给予控方要求撤回有关上诉,而驳回有关上诉申请。
控方在考虑到地庭法官的判词后,决定撤回有关上诉。
法官基于控方第三名证人的证词有出入,对未经证实的证据而对答辩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为不安全。另外,查案管的证据也不一致。
此案答辩人今年48岁,共面对5项控状。 第一、二、三项控状,指他在2019年4月至7月份,在阿斯达纳路一带的某小学厕所内,碰触一名12岁男同学的身体、亲他身体、嘴巴和额头、拥抱他和吸受害者的私处。
被告此举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第14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鞭刑。
他也被指在2019年8月份,在同一所学校的某男厕,要求同一名受害人吸他的私处而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b)条文,并可在第14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鞭刑。
另外,他也在2019年4月份至7月份之间,要求同一名受害人在该学校的某男厕所,将受害人的私处插入被告的肛门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7E 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3年和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