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5日讯)负责调查一宗持武器伤人的警长涉嫌向受查对象收取3000令吉,抵触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罪,今日在法庭俯首认罪,罚款6000令吉或以4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沙鲁扎曼(38岁)原本面对4项总数6000令吉的贿金的罪名,惟主控官基于被告承认其中一项控罪,因此,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案件转移)条文,同意撤销其他3项控状。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今年9月2日曾因为在2014年4月11日挪用19万令吉被充公的赃款,而在刑事法典第409(失信或不诚实盗用财物)条文被控。
首项控状指他于2014年5月8日下午2时10分,在怡保警区总部刑事罪案调查组C组,身为负责大马华裔男子张建荣及中国籍女子吴静(人名皆译音)持武器伤人案的查案官,接受张氏给予1000令吉的贿金。
第二及第三控状指他在同一天下午5时,于相同地点,向张氏收取500令吉贿金,以及傍晚6时49分,接受张氏的朋友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1500令吉。
第四控状指他在2014年5月14日中午12时,接受张氏的朋友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3000令吉。
被告所触犯的4项控状皆触犯刑事法典第165(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只认第4项控状,其他一律否认有罪。
主控官努鲁瓦希达副检察司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案件转移)条文,基于被告承认其中一项控状,同意撤销其他3项控状,同时要求没收所有的贿金。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沙鲁拉汉求情时说,被告是初犯,并承诺改过自新,希望法官不要判被告监禁。
法官英德拉内鲁过后做出上述判决,同时批准主控官撤销其余3项控状的申请及没收被告的所有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