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在非婚生穆斯林孩子不可冠上父名的裁决中,负责此案的3名联邦法院法官持不同意见,认为国民登记局拒绝父亲要求将其名字放在孩子姓名中属于错误行为。
联邦法院上周以4对3票做出标志性判决,即柔佛一名非婚生穆斯林孩子不可冠上父名,同时国民登记局必须移除孩子姓名中的“bin Abdullah”。
但是,负责此案的其中3名法官支持上诉庭原判,分别为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黄达华、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及拿督纳里尼。
纳里尼在宣读少数裁决时指出,根据《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合法子女的姓氏应为父亲的姓氏,非婚生子女的姓氏为母亲的姓氏,或是根据要求作为孩子父亲的个人姓氏。
纳里尼表示,在此案中专家提供意见,称马来人没有姓氏之说,但在回答《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所界定的“姓氏”方面毫无关系,这是因为“姓氏”一词需要法定解释或法院解释,属于法律问题。
纳里尼认为,如果以字面意义来理解《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A条文的“姓氏”意义,而将马来穆斯林孩子的排除在外,那么许多族群也被排除在外,因为印裔、卡达山人与马来穆斯林一样,不像西方社会有使用姓名来命名的传统。
“换句话说,第13A条文不适用于马来人或穆斯林,因为他们没有姓氏,我认为,这违背了第13A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目的,即赋予非婚生子女在其出生证明上使用父亲姓名的权利。这与该部分中‘姓氏’应具有的文字含义有所出入。重要的是,这将使这类人(尽管不是穆斯林)也无法利用第13A条文。”
“《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适用于所有大马人,并且没有针对不同种族的单独规定,无论种族和宗教。”
黄达华同意上诉庭的一致裁定,国民登记局不受宗教组织的伊斯兰定义约束,而且除非国会通过联邦法律,否则宗教组织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否则伊斯兰教义(FATWA)将不经过立法程序,就可成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此案是因为一对在柔佛的穆斯林夫妻在2009年时注册结婚,但却在婚后的5个月又24天,即2010年4月诞下这名孩子。国民登记局竟以这名孩子为非婚生下为理由,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亲的名字,反之以“阿都拉”作为取代。
孩子的父亲在2015年提出纠正的申请,却以违反伊斯兰教规遭到拒绝。他们在2015年9月3日入禀高庭,起诉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及大马政府。不过,高庭于2016年8月4日驳回这对夫妇的诉讼,裁决国民登记局总监有权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名。
2017年5月25日,上诉庭允许这对父母以及儿子,对国民登记局在孩子的报生纸上,将孩子父亲的名氏填上“阿都拉”一事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司则在2017年7月25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时,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联邦法院裁决时,《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不适用于马来穆斯林的孩子,因为马来穆斯林并没有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