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4日讯) 金商曾繁基遭警员枪杀,家属入禀法庭要求向我国政府和霹雳州总警长索偿20万令吉上诉案,怡保高庭周三判决,基于案发时警员开枪并非在办公时间,乃属个人行为,因此,政府及霹雳州总警长不需为此案负责及赔偿。
怡保第三高庭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表示,枪杀案发生时,第一答辩人(警员)并非在办公时间,其在非办公时间的行为属个人行为,所以第二及第三答辩人的霹雳州总警长及我国政府不需为第一答辩人负责。
基于霹雳州总警长及政府不用对案件的责任,因此,法官裁决两者无需向曾繁基的家属兼此案起诉人梁雪清作出赔偿。
梁雪清的代表律师古拉在休庭后表示,对法官的裁决感到不满,并认为法官在此案忽略了其他的论点,包括警察法令第19条文及第一答辩人在案发时拥有枪械。
他指出,警察法令第19条文阐明,任何警员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是执勤,同时第一答辩人是首席警长,可以拥有30枚子弹,为何案发时拥有31枚子弹,他不满法官没有考虑以上的论点。
古拉认为法官的裁决对起诉人不公平,因此,起诉人决定会作出上诉。
梁雪清在聆听法官的裁决后感到失望,并痛心警员可以随意夺走其丈夫的性命,而政府及警队不需对警员的行为负责。
霹雳州总警长及政府的代表律师是阿玛丽娜联邦律师。
2009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曾繁基在怡保休罗街一家从事收购二手金饰与名表的商店内,遭开枪射中头部,被员工发现后送院抢救,惟证实毙命已久。
警方依据现场所起获一枚属于自动手枪的7.65毫米口径弹壳,迅速逮捕了2名涉嫌打抢的嫌犯归案,包括一名隶属霹州警察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的首席警长。
曾繁基的太太梁雪清及当年年仅17岁女儿,于2011年透过律师入禀怡保民事法庭,起诉涉嫌枪杀的首席警长、霹州总警长及我国政府,索赔家用损失,法庭于2015年4月3日判决3名答辩人需赔偿起诉人20万令吉,随后第二及第三答辩人向高庭提出上诉。
此外,怡保高庭法官在2016年3月25日裁决,在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A条文下,将枪杀金商的被告莫哈末道菲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