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3日讯)怡保高庭于周四上午议决,高庭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84条文赋予的权力下,拥有司法权审理1990年电供法令(447法令)第38(4)条文是否违宪,案订11月25日(周五)下判。
国能是于2年前控告来自霹州实兆远的数名用户,指他们为了降低电费涉及擅改住家电表,进而遭国能援引1990年电供法令(447法令)第38(4)条文赋予的权限,向用户追讨所拖欠的电费。
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第38(4)条文,执照持有人为核证持牌人,或授权指定的任何雇员,相关损失或收入数额或招致持牌费用,及有责任支付该笔费用的人,根据第3项表面证据须支付款项。
换言之,国能在此法令下,有权在无需证据的情况下,指控用户擅改电表及追讨电费。
对此,怡保高庭第一高庭法官拿督三苏丁在内庭判决,根据司法法令所赋予高庭的审理权,高庭拥有绝对的权力审理此案,即针对国能以上述法令条文向用户索偿电费是否违宪,并作出判决。
辩护律师倪福齐在庭外受询时表示,国能指控用户涉嫌偷电后,就向用户开出追讨欠款的单据,惟相关指控对用户并不公平,且单凭一张单据就向用户追讨大笔欠款,此举让用户都摸不著头脑,实属不合理。
他说,依据联邦宪法第8(1)条文,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皆平等并获得同等保障及对待,因此没人能超越司法,于是他就此案入禀高庭要求展开司法审讯,并挑战国能援引相关法令第38(4)条文是否抵触联邦宪法。
另一方面,不愿具名的国能代表律师则婉拒媒体对此案件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