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8日讯)涉及蒲种酒廊袭击案而被逮捕的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成员莫哈末赛夫丁,今日被判在住家私藏手榴弹罪名成立,遭判处监禁14年与鞭笞6下。
被告莫哈末赛夫丁(28岁,夜市小贩)本月1日被带往峇株巴辖推事庭提控时,承认上述罪名。今日在多名特警荷枪实弹押送下,被带往峇株巴辖地庭聆判。
根据控状指出,被告莫哈末赛夫丁被控于8月11日,被警方发现在峇株龙引的住家藏匿M67型军用手榴弹,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以及鞭笞不少过6下。
承审地庭法官莫哈末卡里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判处最高14年的监禁及鞭笞6下。
法官宣读判词时指出,被告莫哈末赛夫丁意图作恶,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已造成社会恐慌。
此案主控官为莫哈末法兹兰副检察司,被告并无聘请代表律师。
被告聆判后,在多名特警荷枪实弹押送下,离开地庭。
被告莫哈末赛夫丁与其他两名“伊斯兰国”成员涉及蒲种酒廊袭击案和意图袭击新山娱乐场所及华人神庙的案件,将于9月28日过堂。
莫哈末赛夫丁面对的另两项指控,分别是触犯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刑事法典第130JD条文及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