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30日讯)两名警员被控勒索1万5000令吉,以作为不扣留一名男子的条件,周五上午被地庭宣判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各坐牢一天与罚款1万5000令吉。
控状显示,被告西瓦拉嘉(34岁,警长)及甘尼申(46岁,伍长),于2011年10月12日上午11时,在槟城峇六拜某公寓单位,勒索一名当时50岁的印裔男子达温德兰,索讨1万5000令吉,做为不扣留其孩子并送往柔佛扣留营长达60天的交换条件,触犯了刑事法典第384勒索条文,并可与34条文下同读。
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两名被告是于2011年10月20日被捕,并于2012年4月26日被控上法庭时,否认有罪。案件随之展开审讯,不过两名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基于当时地庭法官认为控方表面证据不足下,获当庭无罪获释。
审理案件费时3年
后来控方不满裁决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谕令两名被告必须出庭自辩,案件再回到地庭重审。
直至今日在辩方完成自辩后,承审地庭法官哈兹再诺认为有关两名被告辩词,无法成功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为此宣判两名被告贪污罪名成立,判处他们入狱一天,以及罚款1万5000令吉;若不缴交罚款,则需以6个月监禁作为替代。
据悉,事发时两名被告为槟州警察总部肃毒组的警员。今日首被告代表律师阿斯奥艾迪慕兰,以及古玛分别表示,目前两名被告已各别被调往怡保,以及北海警局服务,各别已婚且育有孩子。他们表示,希望法庭念在两名被告是初犯,而且从被调查至今,都给予反贪会合作,而要求一项轻判。
来自反贪会主控官阿曼卡扎里副检察司则指出,两名被告身为公务员却知法犯法,犯下了严重罪行,而且也消耗了法庭不少时间与费用,即用了3年时间来审理此案,为此基于社会公众利益,他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一项合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