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8日讯)涉嫌失信的前柔州王宫律师卡玛希山嘉化,今天在法庭面对滥用其公司首席执行员和股东职权及失信等6项罪名,惟被告否认有罪,副检察司也向法庭提交宣誓书,禁止被告保释。法庭将于9月10日决定是否允准被告保释。
卡玛希山嘉化被控于2009至2011年之间,在未通知其他董事成员情况下,利用身为Southern Ads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的职务,与5家公司洽谈有关位于新山中央车站(JB Sentral)店屋空间的租凭协议,以谋取利益。
45岁的被告卡玛希山嘉化在法官阿祖拉宣判前,针对上述6项控状否认有罪。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在2010年1月7日至12月3日之间以Southern Ads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职务之便,将位于新山中央车站3楼两间店面租凭予Southern Flame 私人有限公司,他也是该公司的的主要股东及董事。
第一项附属控状则指被告也同样非法转租店面给KFC(Peninsular Malaysia)私人有限公司以赚取利润。
第二项控状中,被告也被控以首项控状中公司职务之便,在2009年8月7日和2011年7月31日之间,非法将新山中央车站3楼的一间店面转租予Jejak Kreatif 私人有限公司,他也是该公司的董事及股东。
非法转租店赚利润
第二项附属控状则是指被告也同样非法转租店面给Traistar Enterprise私人有限公司以赚取利润。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在2013年1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之间的Southern Ads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上没有透露自己在Southern Flame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及股东职务。
最后一项控状则指被告在2009年8月7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Southern Ads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上没有透露自己在Jejak Kreatif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及股东职务。
首两项罪名,被告抵触了1965年公司法令第132(2)(e)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32(2)(c)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罚款3万令吉。
第三及第四项罪名,被告则抵触了1965年公司法令第131(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或最高罚款1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卡玛希山嘉化今日在犯人栏里听完控状后,针对上述所有控状否认有罪。
此案总检察司为赛夫依德力斯及大马公司委员会(SSM)副检察司古哈雅蒂,卡玛希山嘉化的3位代表律师则是莫哈末阿斯兰扎卡立亚、哈扎卡立及阿都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