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0日讯)购车者无须缴付10%头期的促销,原来是犯法的!槟州贸消局执法组对东北县一家汽车销售商展开突击检查行动时,发现该店以“零头期”促销方式售卖了53辆汽车,因而触法。
槟州贸消局执法主任苏海米今日召开记者会时表示,昨日槟州贸消局执法组突击检查东北县一家汽车销售商,并在店内查获53份文件,而这53份文件都涉及以“零头期”促销售卖汽车。
他说,根据1967年租赁法令,任何公共交通及屋子买卖等,都必须缴付10%头期;惟这53份文件的汽车买卖,都没有缴付10%头期。
他补充,一般上车商都会进行汽车促销,给予购车者价格回扣,而这些车商将会使用这些回扣金,当成头期抵押金帮购车者缴付。
他说,虽然车商代为缴付头期,但根据法律规定,购车者必须自行缴付汽车价格中的10%头期,否则将视为犯法。
他也说,车商给予购车者折扣并没犯法,但车商必须以折扣后的价格出售,而购车者仍需缴付折扣后的车价10%头期。
他指出,车商以免头期促销,宛如诱惑消费者买车,虽部分消费者经济能力有限,但因被促销吸引而购买汽车。
他说,贸消局引用1967年租赁法令第31(1)条文调查此案件,一旦罪成,在1967年租赁法令第32(2)条文下,可被罚最高10万令吉。
他表示,虽然该车商有触犯租赁法令的嫌疑,但仍然可继续营业,同时该局也将会传召所有购车车主问话。
同时,他说,在昨晚的行动中,该局也成功在城中城捣破一个收藏翻版光碟货仓,共取获约5万600令吉翻版光碟。该翻版光碟货仓看守员成功逃跑,该局将向店铺的店主寻求协助,以查找租户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