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5日讯)轰动全国的3警员强奸印尼女子,周五上午其中一名被告向高庭提出上诉,要求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遭驳回,被告需入狱服刑。
3名被告聂欣玛拉兹(34岁)、雷米(27岁),以及沙希淡(23岁),遭北海地庭判处2项罪名成立,即触犯刑事法典376(1)条文(强奸)及377(c)条文(强迫口交),需入狱12年及鞭笞2下。承审高庭司法专员王德民认为,辩方无特殊理由来暂缓执行被告刑罚,为此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
今日向高庭提出上诉的为次被告雷米。他的代表律师阿都鲁米指出,被告的双亲已年迈且患病,也育有两名孩子,为此希望法庭能批准暂缓执行被告的刑罚,以让路被告针对地庭上述的判决提出上诉,并让被告保外候审与回家照顾家人。
主控官沙兰吉星副检察司认为被告所提的纯粹属个人问题,与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无关。
这也是被告第二次要求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遭法庭驳回。早前北海地庭基于控方已提出确凿证据而宣判3名被告罪名成立,当时律师阿都鲁米试图为被告争取暂缓执行刑罚,惟法庭同样以不是特别原因驳回有关申请。
被告雷米是与另两名被告聂欣玛拉兹与沙希淡,被控于2012年11月9日清晨6时40分期间,在威中北赖警察局4号房强奸一名25岁的印尼女子,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强奸)。3被告也被控于同时同地,强迫同一名女子为他们口交,触犯刑事法典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两项控状下,罪成者将各别监禁5年或最高20年,另可加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