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手指性侵少女导致怀孕判无罪案,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旺朱乃迪直指我国法律在此判决上,有不足之处,因此建议修改法令,以保障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少女的权益。
“脱氧核糖核酸(DNA)报告已证明受害者孩子与被告的样本吻合,然而被告最后仍无罪释放,这显示了刑事法典的强奸条文有弱点。”
他说,内政部法律顾问已受指示重新研究此案,并向法庭索取完整的报告。同时,他也会建议重新检讨刑事法典第375条文,以及第376条文,保障受害者权益。
旺朱乃迪说,其实这已非第一次检讨及修改法令。
在2004年及2005年,政府曾重新研讨刑事法典第377(违反自然性行为)条文是否需要撤除,并就此事进行民调,然而80%的民众都认为需要保留,因为这攸关道德观念,尤其我国并不像西方国家让同性婚姻合法化。
根据报导,15岁的受害者怀上被告布亚则隆(60岁)的孩子,经过DNA验证的确是被告骨肉,被告在被控强奸罪的案件审讯时,指称当时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体内。
在法律上,所谓性侵是指生殖器的侵入,因此法庭以被告指自己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私处,而非将生殖器官插入受害者私处,因此不属于强奸行为,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