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4日讯)六旬退休公务员手指沾精液而导致少女怀孕,不能构成强奸罪一案而轰动全国,辩护律师奥古斯汀梁今日以5个要点,表示社会不知道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而且还错误低估“15岁少女”的诡诈和狡猾。
奥古斯汀梁今日发表声明,社会上对此案有许多的争论和议论,大众将这名少女设定为一个天真、无辜的少女,并相信少女所说的故事,认为被告是占该少女的便宜,性侵犯她。因此,律师列出5个要点,为其当事人辩护。
他说,第一点,酒店没有被告或受害者的入住记录,所以警方所提供的证据受到了挑战。根据受害者所陈述的实情和控状中指出,有关案件是在一酒店房间发生的,而酒店却没有被告或受害者的入住记录,控方也案件听审过程中没有传召酒店负责人供证和解释。
他表示,如果受害者曾4次被带往酒店和被性侵,但她却无法向警察证明和说出酒店的正确名字。当警方带受害者去认酒店的时候,她却是以随机性的指向一间酒店,而该酒店却没有两人的入住记录。
他说,地方法庭和高等法庭在之前作出判决是,并没有考虑到这一要素。
他指出,第二点,医务人员对受害者采证时,受害者透露案件是发生在2011年8月。而她在录取口供时,告诉警务人员的有关日期也是在2011年8月。但妇产科从受害者生产日期推算,受害者所提供的日期是不符合的。后来,受害者又给了案发日期为2011年5月、6月和7月。
他说,第三点,受害者不曾向任何人透露过有关“强奸”的事情,直到即将生产的一个月前都没有发现自己怀孕,因为她说每个月还有生理期。但妇产科医药报告指出,对于一个怀孕的女人每个月还有生理期,而且完全没有感觉到自己腹部的隆起,和自己完全没有感觉到胎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证词更改性侵次数
他表示,第四点,地方法庭和高等法庭忽略了妇产科所提供专业医药报告。简单来说,上诉庭在此案中发现了合理的疑点,而这些疑点没有被证明。
他说,妇产科所提供的专业证据与被告陈述的故事,是互相吻合的。即使DNA报告中证明被告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整个案件没有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性侵犯之罪控。
他指出,第五点,受害者告诉警方她曾三度遭被告的性侵犯,但到了法庭,受害者却告诉法庭是4次遭被告性侵犯,这显示她所提供的证词是受到质疑的。要不就是她向警方说谎,或向法庭说谎,或该事件是不存在的。
律师也指,然而有证据指出,受害者家人曾因该事件向被告索讨10万令吉,但被告不愿给那笔钱,因为他没犯性侵罪。对方这样的举止足以构成勒索。当被告拒绝给对方该笔钱之后,对方就向警方投报。
他表示,受害者也承认欠了被告数百令吉。受害者平日因为母亲没有给她零用钱,经常向被告索讨20至30令吉。在度假村厕所里发生的事情缘由,当时受害者是以要求被告买一台笔记型电脑,而交易。但受害者因感羞耻而不愿讲出,造成她怀孕的事件其实是在度假村所发生,并非在酒店。她甚至告诉法庭的时间,即2011年8月却与其生产日期的推算,是不符合的。
律师指出:“令人惊讶的是从上述几点可见,我们错误的,低估了‘15岁’的诡诈和狡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