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5日讯)被判终身监禁的运毒囚犯杨伟光针对本身被判15下鞭刑提出上诉,昨日遭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鞭刑并不违反宪法驳回。
来自大马的杨伟光(27岁)在2007年6月走私47克二醋吗啡(海洛英的违禁成分)被捕。他在2009年12月紧急提出暂缓问吊的申请后,在接下来数年展开了一连串的法律行动以图逃过鬼门关,包括挑战死刑有违宪法。
命悬一线的杨伟光,因新加坡在2013年有条件地废除强制性死刑,结果成为首名改判终身监禁的运毒死囚。法庭改判他时,也对他施加最低15下强制性鞭刑。
代表杨伟光的拉维律师以鞭刑不符合宪法为由提出上诉。大法官梅达顺、潘文龙法官和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三司,认为这项上诉没法律依据。
大法官昨日宣判时说,最高法院上诉庭在比较新加坡的鞭刑与欧洲、非洲和其他地方涉及酷刑的案件后,得出的结论是新加坡予以的鞭刑并非如拉维律师所说的是种折磨。
反驳不同法律制度
在三司研究的海外案件中,绝大部分都与公务员向受还押者或军人在内战时滥用权力逼供有关。反之,新加坡对囚犯施加的鞭刑是法律为制止某些罪行所规定的处分,且是依据法律和在设有保护措施下执行的。
即使假设鞭刑是种折磨而国际法禁止酷刑,三司反驳说新加坡的法律与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最高法院上诉庭不能单凭国际法与新加坡法律有矛盾而宣布法律无效。针对新加坡推行的普通法禁止酷刑,所以鞭刑违反宪法的论点,也不为三司所接受。
三司同意普通法禁止酷刑,但范围只局限于不许折磨嫌犯或证人以逼供或套取资料。普通法并不涵盖囚犯被定罪后所受到的待遇。三司表示,普通法对酷刑的禁止不是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因此,即使鞭刑是酷刑,国会为某些罪行立法强制鞭刑的决定,必须凌驾于普通法之前笼统禁止酷刑的条文。
杨伟光闻判时神情自若。上个月被令暂停执业的拉维律师,则以人权运动活跃分子的身份旁听裁决。他在休庭后对三司的决定感到震惊,形容昨日是“人类的黑暗日”,裁决让新加坡倒退回到中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