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伊斯兰高庭今天批准假释3年前被控分销或出售《阿拉、自由与爱》这本禁书的博德斯(Borders)分店经理聂莱娜。
不过,聂莱娜被释放并不代表她无罪。
法官莫哈末阿曼裁决时说,虽然马来西亚实行两种法律制度,即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系统,但两者的精神是一样的。
“禁书”备受争议
现年38岁的聂莱娜是2012年6月19日被控上伊斯兰法庭,控状指她于同年5月23日晚上8时41分至9时45分期间,在谷中城的博德斯分店分销及出售违反伊斯兰教义的书籍。
这本书是穆斯林作家依莎曼吉备受争议的“禁书”—《阿拉、自由与爱》,内政部是2012年6月14日才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正式把有关书籍列为禁书。
一旦罪成,她可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2013年3月,高庭裁定,联邦直辖区宗教局(JAWI)2012年5月23日的行动无效。
因为该局是在内政部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将《阿拉、自由与爱情》列为禁书前,就展开一连串搜查和充公行动。
去年12月30日上诉庭维持高庭撤销联邦直辖区宗教局(JAWI)等三造充公穆斯林作家依莎曼吉的书籍《阿拉、自由与爱情》的决定,并且裁定宗教局把聂莱娜提控上伊斯兰高庭的做法是不合法以及违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