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国油勘探私人有限公司前高级经理依德利斯被控4项受贿及4项洗黑钱控罪,地庭今日裁决被告8项控罪罪名成立,共判处14年监禁和罚款201万2500令吉。由于刑罚同时执行,被告只需坐牢4年。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罗斯比雅哈宁表示,若被告依德利斯无法缴付罚款,则须监禁44个月替代。
被告代表律师阿菲夫,以当事人将在今日入禀上诉通知为由,要求地庭暂缓入狱刑罚以及罚款,惟法官不批准这项要求。换言之,被告需从即日起入狱服刑。
法官罗斯比雅哈宁在裁决时说,她在研究控辩双方的所有证词后,认为被告并没有做出诚实的解释,也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因而判被告4项贪污以及4项洗黑钱罪名成立。
今年49岁的被告,涉嫌收取合共40万3000令吉的贿金,法官是根据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即一旦罪成,罚款额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谕令被告缴付贿金5倍的罚款额,即201万2500令吉。被告在第1至4条受贿罪名下,必须坐牢10年,至于第4条至第8条则须坐牢4年,总共为14年,但基于同步执行刑罚,只须坐牢4年。被告在第1至第4条控状下,分别被判入狱3年、3年、2年以及2年,同步执行刑罚。这也意味著被告,仅须执行入狱最高的年份,即3年。至于被告的4项洗黑钱罪名,法官则判被告,每项控状须坐牢1年,刑罚同步执行。被告,仅须执行入狱最高的年份,即1年。在贪污和洗黑钱罪名的刑罚加起来下,被告面对监禁4年。用40万贿金买房子被告依德利斯是于2013年7月被控上吉隆坡地庭,他当时共面对9项控状,即5项受贿罪名以及4项洗黑钱罪名,但由于第5条控状的涉贪数额已加入第4条,令其受贿罪名减至4项。被告被指于2009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身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前后向PenagaOrbit公司董事卡玛鲁丁,索取总额40万3000令吉贿金,以作为批准技术评标和服务结业证书予后者的公司;被告将这笔贿金用来购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