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3岁的被告甘志旺(译音,来自峇株巴辖)为一名销售员,他被控于今年7月23日上午11时50分,于南北大道第58.2公里处,以100令吉贿赂来自武吉安曼的交警拉欣,作为对方不针对其违规车牌及不配合交警指示停车接受检查开出罚单的“酬劳”。
他的行为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下同读。
被告今日在代表律师为阿斯拉法的陪同下,于新山地庭面对提控。他承认有罪,但希望法官能基于他每月薪金只有2500令吉,并需要照顾年迈双亲,从轻发落。法官莫哈末哈达尔在聆听其求情后,判如上述。若被告无法缴还1万令吉,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罚款。
另一方面,一名无业印裔男子,也因为以60令吉贿赂警员,而被提控上庭,他承认有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
被告慕鲁根(22岁),被控于今年2月12日下午4时50分,在新山士碟森路以60令吉,贿赂新山南警区的一巡伍长苏哈迪,以便对方不要对他无执照驾摩哆开罚单。
控状显示,被告无执照驾摩哆已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条文,一旦罪成可罚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个月。此外,被告也因贿赂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214条文(献议馈赠罪名)。
被告向法官莫哈末哈达尔求情时指出,他近期才刚遭遇车祸,处于无业状态,加上年老母亲病重,又要照顾怀孕的妻子,家庭经济状况陷入谷底。被告也希望法官能念在他是初犯,能够给予轻判。
莫哈末哈达尔在听完被告的求情后,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但如果无力偿还5000令吉,则需以坐牢3周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