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祖莱尼(40岁,居住在乌鲁地南),被控在今年6月15日下午2时45分,在百万镇柏迈10∕7路一间卡拉OK酒廊内,以300令吉贿赂新山南警区副主任纳兹尔,以便对方不要针对其拥毒采取行动。
被告今日除了面对刑事法典第2 1 4条文(献议馈赠罪名)提控,也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下,面对拥毒罪名。
他今早在新山地庭面控,并在求情时哽咽指出,本身已结婚,每日薪金只有40令吉,育有4名正在求学的孩子,其中一名孩子近期还遭遇车祸,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必须负责照顾家庭,希望法官念在他是初犯,从轻发落。
法官最后判处被告罚款8000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需以监禁6个月代替。
另外,一名涉及毒品案件的华裔男子,以1620令吉贿赂警局局长,在俯首认罪后同样被判监禁一天,罚款1万5000令吉。
被告吴乐祥( 3 4 岁, 厨师),被控于今年9月6日晚上8时,在巴莪甘榜沙丽峇鲁拉当彭佳兰武吉路路口,以1620令吉贿赂巴莪警局局长莫哈末海鲁,作为不对他在一宗毒品案中,是警方急唔的调查对象身份,采取任何行动。
被告贿赂行为已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 7(b)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同读。
他在求情时指出,自己每月薪金只有1500令吉,还需照顾2名年幼孩子,希望法官给予轻判。
法官莫哈末哈达尔听完被告求情后,判处被告监禁一天和罚款1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还罚金,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上述案件主控官为立祖安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