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玛拉所获得的赔款,是针对两人致伤她的胸部、背部、腹部、手臂、头部、脸部、嘴巴、鼻子及精神伤害。
不过,法官拒绝了妮玛拉提出的医药费、丧失工作能力及交通费的赔偿。司法专员在书面判词中指出,妮玛拉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是可以从她的口供及身体伤痕中看得出来,而且事发时,她的精神受到创伤。
受尽痛楚折磨
“任何人都能够想象得到当熨斗放置在胸部和背部时所经历的疼痛。妮玛拉每次穿衣服时就必须要遭受痛楚,在洗澡时也会感觉到疼痛,而且没有得到治疗,只是吃止痛药而已。”
法官表示,妮玛拉不只是承受肉体伤害,也必须要承受在众人面前包括摄影师及法庭工作人员拍摄其私处的羞耻。
被判入狱12年的颜碧霞及丈夫许益忠今天也现身法庭。
现年29岁的起诉人妮玛拉是于2010年1月28日入禀高庭起诉前雇主严碧霞以熨斗、热水和铁杯致伤她,并在诉讼中把严碧霞和许益忠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她除了要求逾4万令吉的医药费、收入损失和基本生活费外,也交由高庭决定她在肉体和精神上受折磨应得的赔偿金额。
她在诉讼中宣称,她是于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17日期间在答辩人住家当女佣,但却在2004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遭严碧霞以熨斗、热水和铁杯严重致伤,导致她蒙受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她称,她在上述期间遭严碧霞羞辱、虐待和陷害,以致被迫承受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并在身上留下永久性疤痕。
45岁严碧霞因虐佣而于2008年11月27日被判入狱54年,但由于刑罚同期执行,她在3项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只须坐牢18年;尽管她较后分别向高庭和上诉庭提出上诉,但上诉庭维持高庭的裁决,宣判严碧霞必须入狱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