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1日讯)砂拉越的大陆架、砂拉越边界、水源和印花税明确阐明在宪法及相关州和联邦法律。
砂总理署副部长(法律、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州及联邦关系)拿督莎丽花周一发文告时,如是表示。
她指出,根据1954年6月24日的砂拉越(边界变更)行政令阐明,砂拉越的边界已扩大覆盖该地区的海床和底土所形成的大陆架。
与此同时,砂拉越的领土应以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日当天为准,并包括砂拉越海床和底土所形成的海岸外大陆架区域,这阐明在联邦宪法第1(3)条文规定里。
“根据砂拉越土地法典(组成马来西亚之前的法律)以及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第73条文,海床和底土所扩展的边界都属于州的土地。”
她也说,根据联邦宪法附表9列表(州列表)第2项,土地是属于州立法议会和州行政权力。在附表第 2(c)项下,立法议会和州行政有权力批准勘探石矿准证、采矿租约执照及证书。同时,砂拉越也有权开发矿产资源包括矿山、采矿、矿物和矿石、石油和油田。
“宪法已阐明,砂拉越石油和油田的开发须遵守州列表之附表第 2(c) 项,即州政府有权颁发采矿租约执照或证书。而1958年砂拉越石油开采法令也是清楚阐明石油勘探准证、采矿租约执照或石油勘探和开采证书。”
因此,她强调,砂政府有义务确保所有的宪法权利及权限不被剥夺,并获得相应的尊重。
无论如何,她重申,砂政府将继续与联邦政府合作,共同维护宪法权限以促进国家的发展,以造福我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