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吉隆坡高庭择定将于9月17日起为期5天,审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3项涉及SRC国际公司2700万令吉洗黑钱案。
本案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检察司今日告诉高庭,控方尚未就纳吉对本案提出的“获释但不等同于无罪”(DNAA) 的申请作出决定。
随著,高庭法官慕尼安迪择定本案的审讯日期为9月17日至19日、23日和24日;而案件管理日期为3月12日。
法官表示,若控方不准备在这两天推进审讯,辩方则可要求作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或无罪获释。
主控官阿斯洛夫指出,控方还需要时间考虑辩方的陈情书,因此要求另一个案件管理日期。
“由于还存在一些情况,控方无法对辩方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与伙伴律师楼所提交的陈情书,做出决定。法官大人,我们谨此要求更多的时间。”
纳吉代表沙菲宜指出,此案已延宕多年,法庭应谕令其当事人无罪释放。
“法官大人,此事(洗黑钱控状)是SRC案的一部分,而且之前已择定太多次的案件管理。”
“我们看到控方的难处……所以,我们要求法庭谕令,让我的当事人无罪释放。”
他说,这是适当之举,以出于正义捍卫纳吉的利益。
阿斯洛夫反对沙菲宜的建议,并要求法庭再择定多一次的案件管理日期。
法官慕尼安迪指出,本案必须进入审讯,因为被告是在2019年面控。
“在考虑控辩双方的论点后,以及今天只是案件管理,本庭将择定审讯日期。”
“如果控方无法在当天(9月17日)推进他们的案件,那辩方有权申请释放但不等于无罪或无罪释放。”
2019年2月3日,纳吉对3项洗黑钱控状否认有罪,他被控于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大厦大马伊斯兰教银行(AmIslamic Bank Berhad),通过3个AmPrivate Banking银行户头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纳吉被判涉及4200令吉的7宗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后提出上诉但屡屡受挫,并于3月31日在联邦法院上诉最终阶段上诉失败,因此入狱服刑。纳吉目前正在加影监狱服刑。
不过,纳吉被加控涉及2700万令吉的SRC公司洗钱案,至今5年了却仍悬而未决。因此,纳吉是在去年8月向总检察署提呈陈情书,寻求停控这3宗洗钱案,并向高庭提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申请。
另外,纳吉目前也面对挪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23亿令吉案,控方已传召48名证人供证;另一宗IPIC公司相关的66亿令吉刑事失信案,则处于案件管理阶段。
去年3月,纳吉在与前一马公司首席执行员阿鲁甘达被控窜改一马公司稽查报告案中,获高庭宣判表罪不成立。因此,纳吉已成功摆脱一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