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2023年破产修正案通过后,预计可以让近2万名70岁以上破产者脱离穷籍。
她今日在国会提呈2023年破产修正案二读时指出,根据报穷局数据显示,有1万9913名70岁以上破产者,可在满足条件的状况下,经报穷局总监的批准后脱离穷籍。
根据新法案,第33B(2A)条文下,新增(e)和(f)条文,即债权人不得反对破产者脱离穷籍的状况。
破产法令第33B(2A)(e)和(f)条文阐明,经政府医院精神科医生认证,因精神障碍而无法自行管理资产的破产者,以及经报穷局总监确认,70岁以上且无法自行管理资产的破产者。
法案中也新增33B(7)条文,即上述“精神障碍”的定义应根据2001年心理健康法令而定。
目前,债权人在4种状况下不得反对破产者脱离穷籍,包括为他人担保而破产者、已在2008年残障人士法令下登记者、破产者已死亡和被政府医药官员证实患有严重疾病者。
阿莎丽娜指出,这2个群体已经没有能力配合处理破产事务。
她指出,根据报穷局数据显示,近年来破产案件有逐年下降的迹像。在2022年,破产案件只有5695宗,相比起2019年的1万6482宗,少了近2倍。
然而,数据也显示有许多破产者未脱离穷籍,截至2023年4月,报穷局还计有26万4127宗破产案件。
“长时间的破产状况不仅会为破产者带来负担,也会令政府蒙受亏损,因为破产完全无法为国家经济增加带来贡献。”
根据新法案,破产法令第33C(1)条文被修正为,在根据同一法令第16(1)条文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3年后可自动脱离穷籍。
不过,破产者还需满足2项条文,包括破产者已经支付一笔报穷局总监同意的数额,以及根据第38(1)(b)条文向报穷局总监提供资金和资产户头。
若破产者未能履行职责和义务,则会暂缓执行自动脱离穷籍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