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承审法官拿督哈达丽亚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询问控方,高庭当时是基于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来裁定上诉方沈可婷的罪名成立?
而控方代表东姑阿米尔扎希回答,当时高庭的判词中,是裁定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
法官哈达丽亚表示,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中,有著“或”一词,而这代表可从二中择一。
“这是可选择的,为何不只是选择一个?这是不规律(irregularity)的。”
哈达丽亚也说,上诉方有将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的罪名分开进行陈词,惟控方在陈词时并没区分这两项罪名。
“控方是在提控什么罪名?鲁莽驾驶?还是危险驾驶?”
同时,另一名控方代表沙菲克副检察司在陈词时指出,之前有证人供证时指出,事发现场曾有好几辆交通工具行驶,这代表当时的情况是要不快速的方式行驶。
哈达丽亚则再次提问:“什么交通工具?轿车?罗里?还是摩多?”
对此,他回答,证人的供词中并未细说是什么交通工具。